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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要等到交警出具责任书,当然,无论如何,施工方没有设定警示标准是过错原因,赔偿是少不了的,但具体赔偿还是要看责任的大小;
2. 您不能报告与工伤有关,因为它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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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施工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事实,并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或散落的物品,阻碍通行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队应予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如构成伤残、伤残补助金、受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设备费等,具体数额根据各地收入水平而有所不同。
2.本公司概不负责。 但是,如果在上班过程中受伤,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根据工伤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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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声称工伤是上班途中的单方面交通事故,最好由交警部门认定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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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怎么能说人车分流可以改变
在买房之前,周和其他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他们购买的社区配备了人车分流设施和室外游泳池。
但后来业主了解到,在开发商天府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小区并不是人车分流,天府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用草皮覆盖地面车位,制造人车分流的“假象”, 有关部门发现后,立即责令天府公司整改并恢复地面停车位。至于“室外游泳池”,则属于违章建筑,不能使用。
业主与天府公司洽谈时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其保留修改小区布局的权利,宣传资料中包含的内容未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中不包含标准条款的情形,即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者说明义务的, 导致对方当事人不注意或不理解其有重大利益的条款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因此,开发商作为标准条款的提供者,不仅要公平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要履行向对方提示或解释的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不得将条款内容纳入合同或进入有效性评估范围。
《民法典》实施后,标准条款适用的相关判例表明,条款制定者利用其地位优势创造“霸权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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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强首批无权**的30条被子,经李刚追认,有效**,无权要求撤销。
王强第二批30条被子没有**权,不被李刚认,无效。
2、王强承担第二批皮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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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强和李刚的行为是**与**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法**和越权**。
客户李刚委托**人王刚购买100头牛字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自愿表达意向受法律保护。
不过,王刚购买30条腰带是超权的,也是第一次得到李刚的认可,效果很好。 第二次买了30条腰带,未经当事人同意,属于越权,不受法律保护,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王强支付了第二次购买皮带的费用,即他承担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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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所以他必须偿还这笔钱; 但是,甲有过错,必须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监护人可以少偿还一部分,这部分由A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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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人**进行,或者经其法人**同意。
被告借款时年仅14岁,因此其行为超出了其行为能力,因此给善意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应由其法人(即本案中被告的母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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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告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告借钱给被告,债权关系成立,但由于被告是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被告的母亲辩称,她当时的孩子借钱是无效的,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应有的监护义务,她有过错,双方都承认借款的存在,因此被告应偿还借款。
被告观点:由于原告在借钱时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因此有过错,应该少还钱或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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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未仲裁,债务人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造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重大困难;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因此,1.合同约定赵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仲裁前,债务人财产仍依法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案件并管辖案件。 因为A区是债务人(被告)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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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B县法院和B公司所在地的D县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定县是合同履行地,因此也有管辖权。
二、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期限应为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 反对意见不能成立。 因为问题1已经说了B县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管辖权异议成立,受理案件的法院一定没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B县的法院有管辖权,则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在提交答辩期间
3、B公司的反诉不能成立。 反诉必须针对同一标的物,本案中,B公司提起的诉讼与A公司提起的诉讼不是同一标的物,因此应分开起诉。
例如,如果乙公司认为A公司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与A公司起诉的水泥款属于同一标的物,则可以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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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
没有管辖权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管辖。 具体来说,在本例中,它是 D 县和 B 县。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状中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换句话说,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 15 天内提出。
由于B县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异议不成立。
3.反诉是反诉,是指被告在民事诉讼(在程序法中称为诉讼)中提出的独立反诉,该民事诉讼已经开始,诉讼的原告是被告,向提起诉讼的法院。 应当指出,反诉和本诉应以相同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因财产保全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并非由甲公司诉讼造成,因此不属于反诉,乙的反诉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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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由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管辖。 见《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本案中,B县为被告B公司所在地,D县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二、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异议不予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3. B公司的反诉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申请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败诉。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为依据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是滥用这一权利,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第二种情况是申请人通过法院审理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非权利人应赔偿对方损失,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反诉,也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以本诉为条件,符合反诉的条件。 由于被告在本案中败诉,原告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正确,被告被申请人的反诉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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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
(三)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图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七)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下列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2)明显不公平。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即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明显不公平。 如果卖方不愿退还款项,卖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使购买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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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
1)双方买卖皮衣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因为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1000元皮衣明显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因重大误会而结束;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2)如果协商不成,李某可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服装店退还价款,李某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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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误解,造成行为后果违背自身意图,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判。 因重大失事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按折扣价赔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李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店铺返还多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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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无约定,按各方比例分配,时间比例无法确定。
2、签订的合同有效。 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不得针对不知情的第三方,因此,甲、乙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给共同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和果农行使债权的,合伙企业首先承担责任,三方承担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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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损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利润的比例承担,利润比例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比例分担。
2.见**,有效合同。 合伙协议是仅在协议相对方之间具有效力的内部协议,违反协议的行为构成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表面协议。
3.债权人的权利应首先与企业的共同财产清偿,三方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偿还债权。 一方还清后,可以向其他双方要求赔偿其多付的部分赔偿。
三方的补偿比例按实际利润分成比例承担,利润分成比例不明确的,按出资额比例分担。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索赔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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