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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外债纠纷审理中应当一并确定合伙企业内当事人债务份额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外债纠纷审理中应当一并确定合伙企业内当事人债务份额的答复。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1991)贵发字第23号《关于关于合伙企业、财团和个人合伙企业外债纠纷是否应当一并确定合伙企业内各方债务份额的请求说明的报告》。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式协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财产能够清偿该协会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应当用合伙式协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
合伙式协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可以清偿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联会或者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营企业的成员或者合伙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协会成员与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协会成员和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易于确定,且协会成员和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不大,为简化诉讼程序,合营企业与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份额可以在审理时一并确定。合伙式联营或个人合伙企业外债纠纷的,但应当在判决书中约定合伙式联营的当事人和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营企业当事人与合伙人之间就如何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合营企业或合伙组织的外债纠纷与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纠纷的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结案的,可以另行审理。 合伙协会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协议规定不对本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协会外债纠纷案件时,应当确定合伙企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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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投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 原则上,原件取款时应退回,如果难以一次性清关,可分批分期退货; 如果确实难以退回原件,可以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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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8章,200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章 公民
第一节 关于公民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第二节 关于监护权问题。
第3节:关于宣布失踪和死亡的问题。
第四节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问题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
第四章 公民权利
第一节 财产的归属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问题。
第三节 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利问题
第五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杂项。
200.最高人民法院原有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相抵触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
它不再适用于第一、二审民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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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有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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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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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布《民法通则》时,没有关于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 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非常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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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52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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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目前在中国的公司合伙关系还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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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没有人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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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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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进行管理。
同时,2010年政法委印发文件,明确界定司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适用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 并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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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擅自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
本条是对国家财产的特别保护,即公民或者法人无权管理和处分国家财产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国家主管机关可以随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