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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我们提供案例研究的答案。 吻。
法律案例分析。
我们提供案例研究的答案。 吻。
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都可以分析。 吻。
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要厘清法律关系。
根据这种关系,我们将逐步分析它。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中,B为贷款提供了担保。 哪笔贷款是担保?
甲还欠乙的钱。
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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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的论点更合理。 这个问题涉及一个法理学问题。 因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正义、自由和秩序,即使法律从根本上是不合理的,公民也应该遵守法律,如果公民因为法律不合理而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必然会受到挑战,社会正义、自由和秩序也必然会混乱。
2.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这个问题涉及的刑法判例是紧急回避。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疏散,是指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持续危险,造成损害,必须采取的紧急疏散行为, 刑事责任不是天生的。
同时,第二款还规定,紧急疏散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再来分析这个案例,两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不得不牺牲另外两个人的生命,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即紧急避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为紧急避让的必要限度是生命权益受到的损害小于生命权益所维护的权益, 并且不能大于或等于。因此,本案中两人的生命与另外两人不确定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是平等的,刑法提供了平等的保护。 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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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A的说法应该是100%错误的,因为恶法也是法,虽然法也有其不合理的情节,但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每个人都应该遵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真正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 针对B的论点,我认为公民有权在国家立法机关审查法律的合法性。
公民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 当一个人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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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是一个古老的命题,看看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这个争论,你只需要了解哈特和德沃金之间的争论。 就是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不可能绝对地说哪一方是对的,哪一方是错的。
2. 你的问题也属于上述争议系列。
所以,你在这里问的不是要解决问题,而是要把法律史上的难题拿出来,让大家再争论一遍,如果有人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则给你一个准确的答案,谁是傻瓜,包括楼上,当然不是我要攻击他们, 是你设下的陷阱喔,别介意楼上的兄弟们,你要介意,只能说你没有仔细看过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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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要完全服从法律,不能以法律不合理为由不服从法律。 如果您有意见,可以将其反映给立法机关。
2.非法。 考虑当时的情况,并过度处理它作为紧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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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邪恶的律法也是律法 2故意杀人罪是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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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A的虚假出资,公司内部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股东D是否应就A出资不足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并给出理由。
股东A虚假出资的,A补足差额,B、C承担连带责任。 D不对股东A的虚假出资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设立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应如何处理对A的虚假出资问题?
除股东甲、乙、丙需在出资不足的数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核查的机构“因债权人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核查证明不真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 除非能证明其无过错“,则应在其评估或证明不真实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上述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欺诈最多,可能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3.王某把车卖给公司违法吗? 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王某可以这样做,则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49条认定其违法性,即“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股东大会”。
4.如何处理王某作为高某担保所获得的收入。
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以行使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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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
2、此时公司已经清算,补足出资没有意义,所以他必须在自己应缴纳的出资额内承担债务,如果别人代为支付,他可以向他追偿。
3. D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律只规定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1.违反法律。股东大会没有决议。
2.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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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股东 A 虚假出资的,A 补足差额,B 和 C 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二 甲、乙、丙的股东需要在出资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欺诈罪最严重,可能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问题3 D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律只规定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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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本案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合同标的与约定不符,被告辩称原告已经转让了合同,此时被告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包裹是如何转让的,而不是原告顾月梅举证。 特别是,被告推测原告造假有两种可能:一是提前制作球,购买完成后再拿假球进行鉴定; 第二,买完之后,再做一个这样的球,拿去鉴定。
被告应当用证据证明其主张,使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不明确。 事实上,如果物品是独一无二的,那么信用卡就应该有比较严格的质量、直径等标记,并在销售时与消费者核对; 如果是其中一种散装产品,商家应提供与待售商品型号相同的商品,以证明争议商品的质地或尺寸是否相同。 法官要求原告充分证明他没有转让合同,这违反了生活逻辑。
罗马法中最基本的思想是,举证责任在肯定的人身上,而不是在否认的人身上。 从概率上看,作为原告,顾月梅仿制这种高科技产品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商场以次充好、假冒如实的概率相对较高。 ④
对于这些合同案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是分配给原告还是被告。 但是,根据法律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这一事实的责任; 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应当对妨碍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要素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类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区别。
因此,有必要完善司法解释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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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已经暴露了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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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同学,请告诉我你的学生编号013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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