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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 这是一份可以取消的民事合同。
重大误会要求行为人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误解,或者不认识自己的错误,严重偏离其真实意图。
本案中,销售人员明显对地板存在重大误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她与李先生签订的购物合同严重偏离了她的真实意图,是一份存在重大误区的合同,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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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则韩、谢应属于限定行为能力期,未满十八周岁。
2、本案中,韩、谢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应承担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责任,因为头发是其人身的一部分,擅自剃掉头发明显侵犯了其肖像权。 他们应该得到精神上的补偿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诚信原则4、意志自主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6.不滥用权利的原则。
2. 区别:
法人的公民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即从法人成立之时起产生。 在法人解散时消灭的; 但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的限制,而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在出生时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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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以找乙或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的关系是信托关系,所以乙应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乙在处理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C是恶意的,买卖行为不成立,A可以向C主张归还电脑2,因为B无权**,是可以修改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只有在A确认后才有效,因此A有权在排除期内否定该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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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甲与乙之间有合伙协议,则确定合伙关系。 合伙人因公务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合伙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C 可以向 A 或 B 提出索赔,或同时向两者提出索赔。
基于上述连带关系,如果甲无力支付,乙应当支付。
当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者一般有过错,B可以基于A的过错要求A承担大部分赔偿。 乙在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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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C应向A主张权利,其次,应以A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如果A无法赔偿,C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拍卖、出售或清偿对甲方个人财产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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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撞到C,哪怕是办公室事故,办公室是两人之间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该赔偿C。 但C必须向A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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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江琳玲。
个案研究。 37.甲、乙、丙三人同意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约定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约定甲为合伙企业负责人,15万元以下事项可单独办理决定。 在合伙过程中,甲单独与善意第三方签订了购买生产资料的销售合同,金额为24万元,仍欠对方24万元,而合伙组织共计财产2万元,无力偿还。
为此,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不起:
1)乙、丙能否以甲违反合伙协议为由,拒绝承担甲与第三方签订的24万元买卖合同的后果?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丙需要承担货物24万元的责任,各自应承担多少?解释原因。
3) 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38.A 有三个孩子,A、B 和 C。 其中,A因吸毒离婚,女儿与C均未成家。 2003年,A去世,留下遗产15万元。 c他会为了继承遗产而杀了他。
问:(1)谁是甲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2)可以继承财产吗?为什么?
3) 甲的150,000元遗产应如何分配?
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和合伙企业外部代表的限制,不得反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人。 (2 分)。
2)每人应分别承担80000元,(2分)因合伙人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应按应问的询问: 问: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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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关系:甲方、乙方。
2.买卖关系:D和E。
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运输合同由双方签署,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虽然D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D是B的雇员,乙方应对其职业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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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标题上看,这40吨苹果不能认定为具体的东西,只能说是种类的东西,被告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苹果即可。 由于苹果是动产,苹果的所有权应以交付为准。
2、被告主张用菠萝香蕉代替富士苹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菠萝香蕉与富士不同,虽然都是苹果,但其种类和特性都发生了变化,事物的种类也是具体的,具有不同物理特征的事物的种类是无法替代的。
3、法院无权通知其他客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根据债务均等,被告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向两个客户分配和交付40吨苹果,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可以看出,本案中对方客户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物没有牵连,也没有退货或赔偿的义务,因此不能追加为第三人。
5、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两次退还押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被告在灾害发生后通知原告,视为被告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被告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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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东西是不享受的。
2.没有法律依据。
3. 应予以通知。
4、调解先行,调解不能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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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根据民法一般原则,当侵权行为不明确为一人实施时,可以推定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对被害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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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三名子女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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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无约定,按各方比例分配,时间比例无法确定。
2、签订的合同有效。 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不得针对不知情的第三方,因此,甲、乙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给共同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和果农行使债权的,合伙企业首先承担责任,三方承担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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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损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利润的比例承担,利润比例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比例分担。
2.见**,有效合同。 合伙协议是仅在协议相对方之间具有效力的内部协议,违反协议的行为构成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表面协议。
3.债权人的权利应首先与企业的共同财产清偿,三方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偿还债权。 一方还清后,可以向其他双方要求赔偿其多付的部分赔偿。
三方的补偿比例按实际利润分成比例承担,利润分成比例不明确的,按出资额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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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配, 2.它应有效并构成**,以及 3.甲、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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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
(三)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另一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图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七)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下列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2)明显不公平。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即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明显不公平。 如果卖方不愿退还款项,卖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使购买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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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
1)双方买卖皮衣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因为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1000元皮衣明显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因重大误会而结束;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2)如果协商不成,李某可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服装店退还价款,李某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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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误解,造成行为后果违背自身意图,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判。 因重大失事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按折扣价赔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李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店铺返还多付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