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名人持股协议是否有效的风险

发布于 财经 2024-02-25
6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股权代名人持股又称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另一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通常由一份书面协议确定。 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上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有:

    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批准外国投资、限制股东人数、股东资格); 或者因为实际投资者回避关联交易和行业内竞争; 或通过托管设立多家公司以担保融资等。

    关于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之间代名人持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虽然该司法解释肯定了代名人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受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也确认了实际投资者的合法股东地位。

    代名人持股实践中较为常见,包括上市公司存在许多代名人持股行为。 作为委托人,在法律上也称为匿名股东,是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主要风险是股权失控,股东权利被剥夺,可以通过结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协议进行控制,以保证自身利益。

  2. 匿名用户2024-01-24

    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股权持有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代名出资人为代名人股东的,合同有效,合同无效的除外,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勾结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例如,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探、开采和选矿,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民签订股权持有协议经营上述行业,则该股权持有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和非法,因为它损害了国家利益。 如果国家禁止保险公司代为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则保险公司的持股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和非法。

  3. 匿名用户2024-01-23

    1、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实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以及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合同的效力; 名义股东被名义股东承担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具有代名人持股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 公司面临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障碍和公司注销的风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进行谈判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 法律规定了所谓的股权持有协议。

    股权持有协议是指以股权为目的的委托协议。 代持股权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真正的投资人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或者在经营中为了规避关联交易,找人代持股份,或者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 或者一些公司可能对股东的身份有特殊要求。然而,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代名人股份将不可避免地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代名人持股协议。

    签订代理人持股协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4. 匿名用户2024-01-22

    法律分析: 1、实际投资者因股权委托而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孙北芳之间的合同效力。

    2、名义股东因名义持股而面临的风险:名义股东需要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3、代持他人持股关系公司面临的风险:

    1、公司面临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障碍和公司注销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进行谈判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匿名用户2024-01-21

    协议草案的法律风险如下: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股权持有协议效力无效的。 2. 不承认股东身份3.当大股东因未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他可以强制执行股权。

    4、实际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赔偿的补充责任。

    是指实际投资者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 股权持有又称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自主权的体现。

    因此,为了规避持股的法律风险,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涉及表决权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事先征得实际投资者的同意。

    名义投资者擅自违背实际投资者意愿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此外,实际投资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代为他人募集持股的证据。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进行谈判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 匿名用户2024-01-20

    代表名义股东持有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不承认股东身份和代名股东的赔偿责任。 此外,重要股东因未清偿到期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有权根据工商登记簿记载的股权归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股权。 当代名人持股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即使代名人持股协议能够证明实际投资者与代名人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代名人关系,仍视为无效。

    当证据不足以证明代名人持股关系时,当实际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时,代名人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者应当签订悔改合同,规定实际投资人应当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就前款规定的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实际投资者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记入股东名册、记入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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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2024-02-25

这个问题不清楚,无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