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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张的行为特征。
在开始偷窃王某保险箱的过程中,张某实施了杀害王某的行为,因为犯罪行为被曝光,而张某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他的杀人行为是在盗窃过程中实施的"拒捕"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是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将法定刑罚提高到上级。
张某的杀人、抢劫与李某无关,张某与李某之间并无共同意图或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 张某将王某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给了李某,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张某两天后回到王某家中,打开保险柜企图偷走王某的钱,属于抢劫罪中收钱行为的一部分,并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自愿投案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件发生后,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认罪行,未经讯问或强制措施,才能成立。 本案中,如果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回到案中,即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李的行为特征。
张某没有接受李某先前的提议,当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两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意图。 张某的抢劫行为是暂时的,是另外一桩犯罪,不能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教唆犯。 如果李某不是教唆犯,当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李某的行为。
张某被抢劫时,李某已经离开现场,与张某并无共犯关系,李某无意帮助,也不缺乏帮助,因此不成立帮凶。
张某问李某如何打开保险柜,当他将王某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给某保管时,李某没有告知某真相,李某没有传授犯罪方法、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意图。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李某在商场购物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愿投案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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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的遗产分配如下:一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先将8间房40万元分给妻子李玲。 剩下的8套房子和40万存款,没有遗嘱,分为三部分,由每个继承人平均分配,具体来说:
李玲的房间,万元。 张莹的房间,万元。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公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以作为一等继承人,因此张颖有权继承遗产) 王鹤和王丽共用一个房间,万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其后代和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遗产份额)王海的妻子没有继承权,也没有继承权。当然,房屋等不动产不宜具体分割,可以通过继承人协商解决,如股份共有,或贴现或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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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该再生谁的气了。 因为我读了这个答案,所以我在思考这个问题时犯了一个错误!! 二十分。 这里王宏也有继承权,所以后面分成了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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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儿子承担。
2、药品应该由王家买,因为李某是本案的受托人,他的行为完全符合王某的委托,没有什么不符合委托的。 而在购买了药材后,由于客户的死亡,他们的佣金仍然存在。 王的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应支付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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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王家应该承担。
2.这药本应由王家购买,因为他们一致认为这是口头协议,父亲的去世不是终止协议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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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由王家人自行承担。
这药应该由王家出资购买。 李某、王某签订了口头协议,其父亲死亡不是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应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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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掌上电脑由搬家公司和员工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赔偿,公司事后可以向乙追偿;
珍贵的兰花应由搬家公司赔偿,事后公司无法向公司追偿。
法律依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侵权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职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可以赔偿后向职工追偿; 偷窃电脑是故意的,因此负有连带责任,而花瓶是“不小心”造成的,因此丁丙不负连带责任。
2、丁某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丙、丁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无法确定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ps:好像是哪一年律师考试的真正问题。。。o( o 有点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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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这需要通过《公司法》进行调整,婚姻阶层的共同财产和单独财产不得影响外人的债权。
2.《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和股东之间的债权转让有规定。 你可以自己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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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选择了商业案例研究作为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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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
年或更短时间。 年。 4.交通事故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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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很明确,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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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违法行为。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王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生或。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旅客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构成造成交通事故罪。
陕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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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的更改被视为重大更改,每次都被视为新报价。
中方于8月1日发出不可撤销的要约,**780,CIF菲律宾,承诺在8月10日前有效。
中国公司8月7日单方面撤销要约是无效的,菲律宾商人8月8日作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由于销售合同是承诺合同,合同于8月8日成立,中国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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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不能撤销,即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且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合同成立,因此要约人的撤销不合法。
如果不可撤销的要约不能被撤销,则可以撤回要约,即如果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向受要约人传达了撤回要约的信息,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因此被撤回——这是避免此类争议的措施之一。
此外,要想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就需要发行人随时掌握和预测国际市场的变化趋势,并做出准确合理的要约,使要约中没有漏洞,这也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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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究:
姬某和张某不是共犯,姬某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虽然姬偷和张某一起去,但却是两个人。 但姬某显然有偷窃的意图。 而张只知道他和季某一起回代理机构取东西,并不知道季某偷了东西,他没有偷窃的意图,只是从友情的角度陪着小伙伴们去捡东西。
因此,张某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
姬某构成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手段情况等情节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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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写下自己的理解供房东参考。
有几种可能性:
首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出发:你的羊有可能跑到邻居家,你的邻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无论如何,根据民通第九十二条,如果获得不正当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没有合法依据,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退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号中返还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
其他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没收。 邻舍要把羊还给你; 如果你的邻居是恶意的(即在收到羊时知道没有法律原因的人或事后知道的人)羊出了问题,你的邻居承担风险,但如果是善意的,则回报的是现有的利益;
其次,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看:你的邻居可能会在路上不小心看到一只羊,误以为它丢失了,并帮忙把它带回家养,等待主人认领它。 n天后,如果你在邻居家里看到自己的羊,你要求把羊还给你,并且你必须支付一定的饲料和劳务费,根据民通第九十三条,如果你没有法定或合同义务来管理或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 您有权要求受益人报销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管理人或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受益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活动中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 3、从找回失物的角度分析:从产权方面看,失物不可能取得所有权,羊不容易“存”可以卖钱存入现金,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第113条的规定,如果邻居知道你是羊的权利人,应及时归还, 您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你不知道谁是权利人,6个月没有人提出要求,国家将获得所有权; 显然,这个话题不是这种情况,不要这样做; 在债权方面,可能有三种侵权债务和一种无因管理债务:一是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拒还羊导致羊的疾病或其他不良反应的,邻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无故管理遗失物的债务;
好了,就写这三个吧,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刑法的264条和270条也可以写,毕竟题目给的信息量不大,范围也有点宽......呵呵,我说的是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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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邻居应该归还羊,因为羊不是无主的,主人上门时邻居应该归还羊; 其次,您的家人应支付邻居在照顾羊群方面的合理费用,例如草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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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经营、取得孳息、主张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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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邻居应该归还你的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