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因后遗症住院怎么办?

发布于 社会 2024-02-07
6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工伤的后续费用由谁承担?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停职后仍需继续劳动,劳动关系终止后,该费用由谁承担? 在用工期间,劳动者因工伤或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因过错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关于员工离职后工伤的后续费用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三。 十。 4.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者5级以上10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伤残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从工伤保险中按月缴纳生活护理费。 生活照料费按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顾自己、或部分生活不能照顾自己,标准分别为上一年整体规划区员工平均月薪的%或30%。

  2. 匿名用户2024-01-2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是旧伤医疗补偿**,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规定,旧伤职工经书面推荐,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带薪待遇根据工伤协议的医疗机构,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查。

    但是,如果工伤雇员与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就业补贴,则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老工伤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 受伤员工应自理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经确证需要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第2004号信函,第256号。

    7、《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员工旧伤是否需由受伤员工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交,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湖北省人民**。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5级至10级工伤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受雇期间多次遭受工伤的,按照同一用人单位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算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算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并按照新的认定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律分析:关于工伤后遗症如何赔偿的问题,工伤后遗症也是工伤,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发生工伤的,仍按工伤申报办理,由社保中心办理赔偿报销。

    员工可以向公司和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后,可按鉴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单位有工伤保险的,由全国工伤保险机构按标准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可以按照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因工受伤,应当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因工伤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工伤职工在协调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费,由工伤保险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协调区人员规定。 工伤职工无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工伤职工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符合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为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停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害严重或者情节特殊的,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评估后,应当中止原有的抚恤金,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停薪停工期满仍需**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工在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有偿的,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4. 匿名用户2024-01-22

    1、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是工伤,法律有明确规定。 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的成本,另一部分是病情恶化的成本。

    2、工伤职工到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并支付了炉渣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病情恶化的费用规定如下:自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经审查和鉴定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属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位于。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抚恤金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

  5. 匿名用户2024-01-21

    如果工人在工伤后出现后遗症,他或她可以向公司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工伤鉴定后,可按鉴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单位已投保工伤保险的,由全国工伤保险机构按标准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齐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经确认需要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悄无声息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为工伤职工配备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 匿名用户2024-01-20

    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是工伤,法律有明确规定。 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的成本,另一部分是病情恶化的成本。

    工伤从业人员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用人单位向牌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规定如下:自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扰乱宴会厅或其近亲属,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经审查和鉴定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认为残疾发生了变化,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审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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