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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左脚因受伤受伤的,确定为工伤的,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伤害程度和伤害地点进行综合评估,以最终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告,如公司不申请,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一年内申请认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般**来自劳动局)、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2、受伤后有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比较稳定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市分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喊话科);
3、根据残疾程度不同,获得的赔偿也不同。 主要补偿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津贴、一次性医疗津贴、休假期间工资、伙食费、护理费等。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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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影响结果的只是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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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注意! 劳动法明确规定,这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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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因工受伤而残疾而无法工作,您可以考虑安排您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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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发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是脑血栓形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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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工伤:1.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受伤; 2、上班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工作期间,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 2.在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紧急救援、救灾等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受伤的雇员。
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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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工时和工作。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因工伤而受伤;
2、上班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
2.在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紧急救援、救灾等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达用人单位后受伤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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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
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受伤;
患有法律规定的职业病;
上下班通勤。 中度交通事故,该人不负主要责任;
在维护国家利益的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如紧急救援、救灾;
该雇员原本在军队服役,但在执行任务时受伤,到达雇主后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救援工作失败后 48 小时内死亡。
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故意且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不能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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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9条。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还有《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人单位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企业职工病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企业职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致残等级》职工职业病GBT 16180-2006”。
扩展材料: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病或因工受伤,确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生病或受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单位因公有职业病或受伤,经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发生疾病或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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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者劳动;
合同:(一)因工病或工伤,确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生病或受伤。
3)女性员工怀孕、分娩或哺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者劳动:
合同:(一)从事职业病危害暴露工作的职工未行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被怀疑为职业病患者;
2、在单位因公有职业病或受伤,经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发生疾病或非工伤。
4)女性员工怀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还有《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企业职工病假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企业职工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分类》和职工职业病GBT 16180-2006”。
此外,还有各省市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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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有工伤保险规定及各地相应规定,以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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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项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市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有各种细则,没有其他文件和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工伤相关问题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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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涉及残疾的,有《残疾鉴定标准》; 各省制定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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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定的工伤保险规定和地方性工伤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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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也属于《劳动法》或其他法律。 版。
第十七条 职工在事故中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属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协调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a) 退休;2)疾病或受伤;
(三)因工伤或职业病;
iv) 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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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起诉,劳动仲裁是前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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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能同时涉及人身伤害和工伤,程序应经过双方,一方面由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做好工伤鉴定和工伤等级鉴定,另一方面对加害人提起人身伤害诉讼。 用人单位不适用的,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能被要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还涉及社保等事项,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工伤的社会保险赔偿应由单位承担,当然,这些都是基于对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