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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是正确的方法,必须按照保险法规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和特殊条款进行操作。 一般情况下,船舶保险分为财产保险、成本保障和责任保障,一般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和成本保障会在合同中列出,争议最大的是责任保障中的碰撞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您的陈述,您的情况需要对船舶碰撞码头、造船厂和其他固定结构的损失、延误、使用损失和打捞费用承担责任。
如果是中国保险公司,并且列出了保单项目,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国外不一定如此。
如果码头说你与码头相撞后导致该区域鱼类资源减少(例如),那么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保单说明中也必须明确提及)。
另外一件重要的事情是,船上货物的损失一般由保赔协会和承运人承担,保单中的金额也需要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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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索赔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出。 此外,请您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范围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免责条款以及所有特殊条款和条件(附在保险单文件上),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支付,应以此为依据。 如果对条款有争议,谈判失败,可以提起诉讼。
由于许多海上保险合同是单独签订的,因此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很难回答确切的问题。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房东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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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拒保有哪些情形?
1) 不适航,包括人员、设备或装载不当,只要被保险人在船舶航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不适航;
2)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正常磨损、生锈、腐烂或维护不善,或材料缺陷,包括更换或修理状况不佳的零件,这些零件应由被保险人尽职调查发现;
iv) 公司的战争和罢工保险条款所涵盖和排除的责任范围。
2、船舶保险理赔应注意什么?
1)被保险人事故或损失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能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文件,保险将不予赔偿。
2)全损。1、被保险船舶完全损坏或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到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灭失船舶的,按保险金额作为实际全损赔偿。
二、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之日超过两个月未收到其行踪信息的,应视为实际全损,并按保险金额赔偿。
3、被保险船舶的实际全损似乎不可避免,但修复、修理、打捞费用,或者这些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委托通知书发给保险人后,可以视为推定全损,并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无论保险人是否接受佣金。 如果保险人接受委托,则保险标的物属于保险人。
c) 部分损失。
1. 本保险项下的平均索赔不会因新旧保险而扣除。
2、保险人不对船底除锈或涂漆的索赔负责,但与海平均的修理直接相关的除外。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或通常进入干船坞而进行必要的修理时,被保险船舶也需要对保险损坏进行停靠修理,进出船坞的费用应当平均分摊。
如果被保险人在船舶停靠时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如果修理工作没有延长被保险船舶在码头的时间或增加使用任何其他船坞的费用,保险人不得扣除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使用码头的费用。
4) 除非保险人同意,否则本保险不补偿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信息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以及被保险人任命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个人、管理或公司的佣金和费用。
5)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共同海损费或救助费的分摊金额的,保险人对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照保险金额占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的比例计算。
6)投保船舶与同一船东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发生碰撞或打捞时,应视为第三方船舶,并应根据本保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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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概述和过程。
1955年1月14日20时30分,长江航运局的“益远船”号在抗战期间与沉船一起触沉; 100多人落水,24人溺水身亡,沿河损失年度货物47吨。 同月16日3时,载客的长江“大庆轮船”木船因超载倾覆沉没,造成32人死亡。 两天内有两艘船沉没,56人溺水身亡。
“宜源船”号是一艘客货班轮,于1月14日20时30分在黄石港附近航行于九江至汉口长江之间; 由于航道内没有沉船和障碍物的迹象,“岂远船”与抗日战争时期沉没在长江的“黄埔船”的吊杆相撞。 据获救人员介绍,当时只听到船尾敲击船舱的声音,消防员立即向舰桥报告,二副值班后,调转船头,直奔左岸上岸。
碰撞发生5分钟后,“益源船”号沉没,船上载有100多名乘客,载有47吨春节货物,所有人员和货物均沉入长江,事故发生后,除第二辆车、消防人员等三人救助乘客外,其余船员均在乘客前列, 尤其是船长、大副、二副没有指挥救援,也上岸了,乘客们非常生气。
“大庆船”在长江下游航行,华东503123号木船派客乘坐“大庆船”,木船载有31名乘客、1名驻地联络员、4名搬运工和4名木船夫,共40人。 1月16日,“大庆轮船”从河岸起航时,由于6至7级强风,风帆无法降下,舵手缓慢,木船倾覆,船上40人全部落水,8人奋力抢救后逃生,其余32人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长江航运局接连发生失事,在不到30个小时的时间里,发生了两起特别严重的船舶毁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事实表明,长江航运管理局在航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航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领导和工人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很严重,特别是一些船长和船员不顾乘客安全,甚至弃船先逃亡, 而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在所难免。鲜血的教训告诉人们,一定要重视安全生产,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要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工作,避免灾难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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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甚至没有打过这么专业的问题?
让我们先谈谈它。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物上依法认定的权益。 “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案中,作为“未央”号的光船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和经营该船舶,并因船舶的灭失、损坏而遭受损失,或因船舶安全到达而实现预期收益,因此具有经营管理利益, 船舶的责任或费用,即它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
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央”号船舶减压阀失灵,在船舶的日常维护中无法发现故障。 因此,减压阀的故障是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记得至少给我加 50 分。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索赔是不正确的。
保险权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物上依法认定的利益,即保险事件发生时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或者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权益。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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