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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二阶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一等继承人的,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该法中的“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该法中的“父母”一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受扶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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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顺序,财产所有者去世后,如果没有有效的遗嘱,则需要按照继承的法定顺序处理剩余的遗产。 此时,第一线继承主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以同时参与遗产的分割。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另一方仍然是第一法定继承人。 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在宣判时不是自然死亡的)在宣判后自然死亡的,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没有被撤销,前配偶也无权继承。
任何相同的继承人之间都无权首先继承财产。 但是,如果是已经去世的老人,而此时有的继承人还没有履行赡养义务,那么相应地,最后能继承的财产也会少一些。 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的人,可以要求额外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现行)。
第一百一百三十条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按同一顺序,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已履行赡养被继承人主要义务的继承人或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多份遗产。
有抚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遗产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民法典》(现行)。
第一百一二十七条 继承依次为: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二阶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一等继承人的,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继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受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词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兄弟姐妹和有受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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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阶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只有在没有一阶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二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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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等继承人继承,二等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一等继承人的,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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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遗嘱的,可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法定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一阶继承人继承,二阶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一等继承人的,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有两种情况没有一阶继承人继承:
1、无一等继承人或一等继承人全部死亡;
2.一阶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
无论哪种情况,如果有二等继承人,则由二等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继承顺序相同: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 在分配原则和方法上,要坚持平等分配原则。
根据继承法,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应注意分配不均。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已履行赡养被继承人的主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应当获得更多的份额;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不得或少分遗产。
因此,原则上,曾祖母的土地补偿应该在曾祖父、祖父和他的兄弟姐妹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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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为你的三姨和祖母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你可以要求她放弃她那份遗产,这意味着大部分应该属于你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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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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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找律师咨询,按理说你姑姑也应该有继承权,一般优先的是儿子、女儿,如果儿子和女儿都走了,那就是孙子孙女等等,你们的关系有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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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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