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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劳动关系不是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而建立的,则属于劳动(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这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
劳动促进与拆解关系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个人之间,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法律关系, 成为雇主的一员,从雇主那里获得报酬,并受到劳动保护。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很常见的,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相比,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合同标的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的一方必须是雇主。 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对方是劳动者个人。
雇佣关系的双方都可以是个人,也可以双方都是雇主,或者一方可以是雇主,一方可以是个人。
2 从用人单位与雇员关系的角度来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劳动者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只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支配和被支配。
3 在报酬形式方面。 劳动关系的报酬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这是有规律的。 劳动关系大多是一次性支付或分阶段分批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则。
4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 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劳动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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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动法》中没有这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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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报酬领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权、提交劳动争议解决权;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农村环卫工人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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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就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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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必须保证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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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们也签订合同,当然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这些都是理论上的,村干部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其实相当灵活,并不完全适用,更何况他们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是**,这增加了维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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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选举符合法律程序,就受法律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享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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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动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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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年龄的村干部被迫不选,还有一年的养老金不发,是否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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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劳动合同关系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如果与个人达成一致,双方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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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卫生医务人员在一切法定节假日也享有休息权,地方政府无权剥夺休息权,但需要值班、轮班、轮班,以维持节假日公共卫生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必须支付加班费,不允许补休。 加班费是基本工资。 而且,医疗制度基本上不是不定时工作制,因为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可。
即使是不定时工作日,也应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医疗行业就是这样的性质,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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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单位的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生病或非工伤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病费减免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上述条款关于因病假缺勤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2、以上两句话的表达不够清晰。 一方面,甲方是否会向乙方支付每班50元的夜班补贴,是否会加收基本工资,目前尚不明确。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时工资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报酬;(二)劳动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给予不低于其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该条款应将补贴转换为工资。
3、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在工作中造成的不利影响或经济处罚。 首先,这一规定存在问题,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制定的内部规定对外部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其他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为造成的损失有特殊规定,这些行为对劳动者来说是违法的、不公平的、不合理的。
建议进行修改,将表达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并建立合理的内部恢复制度。
4、关于以上四点:一是要区分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债权和债务转移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公司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连续性负责是不合法的。 新公司为独立法人,员工应当与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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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7页中,详细分析了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依法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确定, 并得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由于没有按“超过退休年龄”划分,因此根据“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福利;
二是超过退休年龄,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对于已超过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为劳动关系; 对已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为雇佣关系。 人员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的,依法认定工伤。
第。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应适用于因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农民工的答复**。
2010) 行塔字 No. 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收到贵院提交的《关于是否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和农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指示》。经过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贵院的倾向意见。 即:
用人单位雇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雇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伤。
点评日期: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就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伤伤害的问题作出答复。
2007]《行塔字》第6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2006〕余高发行字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其现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时工伤的指示函》已收到。经研究,我原则上同意贵院的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退休人员受雇于其现任雇主,且现任雇主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且在职期间发生事故受伤的,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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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由双方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雇主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不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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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0岁以后发生劳动者发生合同纠纷或者事故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请注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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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改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失业救济金。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愿中断工作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