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寻求经济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发布于 教育 2024-02-11
13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1、乡财政厅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厅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所以其担保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由法院处理:拍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出售所得款项偿还银行贷款; 对不足以偿还的部分,企业应当继续以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3、担保人不是乡财政局,而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法》规定,担保形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拍卖或出售工具(抵押品)偿还部分贷款后,差额可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快餐店是**,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1996年3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凡来我店用餐的顾客,均可获得惊喜---精美礼品; 如果您想知道惊喜是什么,请在上述期间来我们的餐厅。 3月12日,一位名叫王某的顾客来到餐厅吃饭,问他能得到什么礼物,被告知要先花50元,吃完饭后离开店里时再拿着现金收据领取奖品。

    于是王家买了价值55元的粮食。 当他们吃完饭去领礼物时,他们被告知最后一份礼物刚刚分发完毕,它已经消失了。 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王某家属认为快餐店欺骗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 快餐店店员认为王某倒霉,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吸引顾客,这并不完全正确。

    问:1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的职责是什么?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该真实的原则。 虽然广告是招揽要约,但《广告法》明确禁止虚假广告。

    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标明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生产者、有效期、内容、形式、质量、承诺等,应当清晰易懂; 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是为了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注明礼品的种类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补礼并向消费者道歉。 对快餐店的行为,也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公开改正、罚款等形式。

  2. 匿名用户2024-01-24

    如果资金到位,如何获得批准? 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均可审批。

  3. 匿名用户2024-01-23

    合同无法获得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的利润和风险应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在中外各方之间分配。 所以 5 是不对的。

    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若无规定,《公司法》规定,具有工业产权的出资不得超过出资额的20%,而在4个中国,外方投资的工业产权为180万美元,超过20%是不合理的。

    此外,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第4条中,出资的估价依据不能以外方**为依据,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综上所述,无法成立。

  4. 匿名用户2024-01-22

    A 县与 C、D、E 和 F 县相邻。 1996年10月8日,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签订了C县真空食品袋买卖合同。 其中,一致认为:

    运输方式:加工厂代理托运; 发货地点:D县的加工厂仓库。

    争议解决: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E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在E县的分公司进行加工,并在F县的车站装运货物。

    食品厂一收到就立即投入使用。 由于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食品厂包装销售的大量袋装食品变质,损失6万余元。 在两家工厂多次谈判失败后,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立即找陈律师进行咨询。

    最后,他提议:“你随便起诉,但你必须到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如果能做到,我就委托你,否则我就去问高明。 ”

    现在:(1)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本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请解释原因。

    2)县法院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3)县法院有管辖权吗?请解释原因。

    4)县法院有管辖权吗?请解释原因。

    5) 县法院有管辖权吗?请解释原因。

    6) 县法院有管辖权吗?请解释原因。

    7)如果你是陈先生,你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吗?为什么?

    答1)案件应通过诉讼解决。由于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

    2)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中选择县法院的管辖权是不合法的。

    3)C县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条款无效,因为合同选择了两个法院的管辖权。

    4)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虽然合同是在D县履行的,但实际履行地点不在D县,所以D县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5)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虽然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故F县为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

    6)县法院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7)陈先生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陈先生可以建议食品厂起诉产品责任纠纷,而B县是侵权地,所以B县法院有管辖权。

  5. 匿名用户2024-01-21

    A公司向B公司发送传真订单,其中列出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B公司在10天内订购货物。 企业B接受企业A传真中列出的条件,并按时,并要求企业A在10天内回复; A公司按时回复同意其**,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B未签订书面合同,按照企业A提出的条件交付货物,A企业收到货物后未提出异议,也未支付货款。

    市场变化后,商品****。 A企业随后声称,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建立销售关系,并要求B公司尽快收回货物。 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意见,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随后,B公司发现A公司放弃了对关联企业的应有债权,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企业A、企业B**和企业A的回复传真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是否成立?解释原因。

    3)B企业发现A企业放弃对关联企业应有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其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的传真订单的性质是邀请要约。 由于传真缺少 ** 的条款,因此它邀请 B**,因此不具有要约的性质。

    B**的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二,它表明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受意向表的约束。 乙方**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使合同条款的内容具体化,并约定答复日期,即表示其将受**的约束,并已满足要约的所有要素。

    甲对**行为的答复的性质是承诺。 因为其内容与要约一致,并在承诺期内作出。

    2)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在本次问题中,虽然双方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甲也接受了合同义务,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因此合同成立。

    (三)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放弃应得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护其权益。关于诉讼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该权利应予消灭。

  6. 匿名用户2024-01-20

    1、不可以,劳动合同是正式行为,口头劳动合同不能算作2、有效、默许。

    B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交付给C,风险尚未转移。

    A的违约责任承担,C的违约责任不大。

  7. 匿名用户2024-01-19

    甲和乙有权追偿。

    在个人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每个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和责任方式,则每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外部清算后,相关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对于剩余的4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甲应承担1万元,乙、丙各承担1万元。 甲实际上还清了10000元,所以他可以从C那里收回8000元,而B实际上还清了10000元,所以他可以从C那里收回4000元。

  8. 匿名用户2024-01-18

    (1)低于购买价格的大额销售是合法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货物或者其他积压的货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不降价,每件买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两张体育彩票;(3)不降价,进行一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4000元的电脑一台。 (4)不降价,进行一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以上都不是合法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利用有奖销售来推销劣质高价商品”是禁止行为。 (4)除“质优价廉”外,还违反“一等奖销售,最高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

  9. 匿名用户2024-01-17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2)乙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属于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重新提供一流标准的主张是基于合同。

    4)乙公司声称未能按时**货物是货源组织造成的,不应自行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无法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以当事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5)B公司主张违约金金额过高,其主张不应承担那么多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39000元的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不算很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但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10. 匿名用户2024-01-16

    1.房屋丢失的风险以交付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损坏、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在买卖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因为租约而占有房屋,所以当“赵某同意”时,就是交货时间。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合同订立前,标的物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货时间。 因此,在本案中,房屋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2、王某应支付所欠房款1万元。

    3、本案所述家具的损失也应由王某承担。 原因仍然是《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李某已经将自己制作的家具交付给王某。

  11. 匿名用户2024-01-15

    (一)房屋的损失由赵某承担。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在登记后生效。

    3)家具的遗失由王某承担。

  12. 匿名用户2024-01-14

    1.房屋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2.王某向赵某返还了4万元。

    3.家具的损失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和李某的协议在家具制作时就已经生效。

  13. 匿名用户2024-01-13

    房子的损失由赵某承担。

    家具由王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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