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只登记在陈某的名下

发布于 社会 2024-08-16
8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2-01

    选择“C”。 原因如下:

    1、陈某的行为首先是未经授权的处分行为,因为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共同所有人共同作出处分决定;

    (一)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公众利益、集体利益,才有可能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3、陈某与丙某之间的房屋转让是善意取得的。 C:如果你不知道,那是善意的; 2、以市场价格购买为合理对价;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房屋产权转让。

    4.陈无权处置。 综上所述,可以确定C是善意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让。

    4、为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可以对陈某的无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2. 匿名用户2024-01-31

    构成善意收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转让。

  3. 匿名用户2024-01-30

    c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购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匿名用户2024-01-29

    房屋为不动产,登记按国家规定有效。 所以它是 c

  5. 匿名用户2024-01-28

    总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事后共同签署或者确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 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张爸妈忍无可忍,掏出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给夫妻俩住,并一再说这套房子只是儿子生前最后给儿子的东西,张某努力工作,决心把生意做好,张某和王某认为需要启动资金, 于是张某和他自己名下借了一大笔钱,不要把生意搞砸了,现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王某还款。请将以下问题分开并列出法律依据。 你的房子是个人的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 王某应分担张某所欠的债务吗?

    你好。 律师随时为您服务。

    根据具体情况,不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父母一方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则该财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另一方需要补偿; 婚后,如果父母双方购买房屋,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能证明这是个人债务,你就不需要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事后共同签署或者确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 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您可以收集证据来证明债务是个人贷款。

  6. 匿名用户2024-01-27

    总结。 您好,亲爱的,我已经看到了您的问题,并且正在整理答案,请稍候。

    吴和李合租一栋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吴的名下。 2020年2月1日,法院裁定吴某、李某离婚,并裁定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未登记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3月1日,李某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的嫉妒,支付了100万元,搬入了该房。

    4月1日,吴某与王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王某在核对房屋登记孝本确认该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100万元,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1:在5月10日之前,吴某是房子的主人吗?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2,从2月1日到5月10日,房子是李某的吗?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3,从3月1日到5月10日,张某是房子的主人吗?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亲爱的,我已经看到了您的问题,并且正在整理答案,请稍候。

    别担心,亲吻,我正在阅读你的问题,请等我给你一个准确的意见!

    在5月10日之前,吴某是该房屋的所有者,因为法院判决后,该房屋已改为李某。 这时,房子的主人是李春清。

    法律呢。 从2月1日到5月10日,李某是该房屋的所有者,由于他得到了法院的判决,因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

    从3月1日到5月10日,张某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该房产要向齐某和纳利登记,所有高权都转让了,而张某没有登记该房屋的产权,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让,张某没有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7. 匿名用户2024-01-26

    答案]:B 本题考察有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 A:

    必须满足最后期限,条件可能无法满足。 赵某可能在一年内不结婚,所以是有条件的法律行为,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 cd: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表达相同意图而确立的法律行为。 这个梁是多橡党的合法行为。

  8. 匿名用户2024-01-25

    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社区财产包括:

    劳务工资、奖金、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派对的专属生活是一种虚拟产品。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婚前获得的财产,如婚前全额付款购买房屋,并在婚内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因此,如果房子是张家和吴在结婚期间购买的,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那么即使张家和李出资,房子也与张家和李无关,如果房子是张家和吴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而是登记在张家的名下, 吴和张、李,那么房子是共同拥有的。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劳务工资、奖金、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处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4)生活用品单面专用;

    (五)其他属于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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