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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提到的“法律上的不公”,不过是发泄自己积蓄长期萧条的一种方式,不是靠法律解决的。 做人最重要的是做你自己,不要被别人左右! 正如你的标题所说,只要你不触及道德和法律方面,坚持你想做的事情,如果你知道自己的清白,为什么不让别人评判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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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一楼是,..我不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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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是的?
说你......我真的很佩服那种耐心,但真的不好。
如果您只是想让其他人同意,请附上声明。
早恋,不要像我一样逃跑! 非常不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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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的是一个13岁的孩子,他早恋。
估计这件事情是被一个人传遍了。
他不想被人知道,他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对这个人很恼火,我在上面推测。
不要生气,爱的时候爱。
13岁,只要脸皮厚,别人就不会把你当成真正的早恋。
诚实的年轻人不会认真对待你的小狗之爱,即使你承认了。
不用担心,至于到处散布这个的人,你可以拿棍子打他的头,虽然是错误,但很有效,13岁,这是人可以原谅的年龄,如果是异性,那么他很可能喜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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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跟着什么。
它应该与法律无关,甚至与法律无关。
它与未来没有任何关系。
再说了,现在没有经历过早恋应该是一件可耻的事情。
法律并不禁止 13 岁的孩子坠入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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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符合移送案件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110条.
立案材料** 立案材料的受理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报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举报、控告、举报。 不属于本辖区范围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 必须采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转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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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在国家有正常的解决冤假错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有冤案,可以到法院或检察院向闫青申诉,按照程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或同级检察院都可以做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员、近亲属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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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提起诉讼。 事实上,再审是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再审,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链、调解文书存在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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