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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持父亲身份证原件、集体用地证、死亡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果地面上有房,还需要到地产局(或其他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在村里签发证明,然后国土资源局会重新审查并颁发证明。
简单来说,你家没有土地,如果是个人开发的,你可以要求村集体为你安排额外的宅基地和农田,或者补偿。 如果是国家开发的,你可以要求国家补偿你。
还要说的是,如果补偿,是土地所有者补偿集体,集体补偿你的家人,所以你不会得到全额补偿,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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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知道你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你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是你的宅基地,你可以决定是否出售或不购买。 如果是承包用地,在承包期内,如果国家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征用,必须先与相关村团协调,在承包期内给你足够的土地生产补偿,当年地面覆盖物单独计算,补偿上限以各地相关规定为准。 地下的矿藏属于国家,不属于任何个人,个人无权私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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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法律分析:对征地问题的解释如下:
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种类、征收的组织和征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征地权,即土地局是征地的主体。
法律分析:对土地征用问题的解释如下:土地使用权征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征地的种类、征地的组织和征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征地权,即土地局是征地的主体。
你**。 要清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对被征用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乡(镇)和村村民群体范围内公布征用范围、土地现状、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征地至少30日,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听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听证的规定修改方案。
该平台有规则不允许你说出来。
你可以用文字来形容它。
没错,就是说我家的土地被你们征用了两次,我们集团里有一座山是第二次征用的,也就是说第一次征地时国山没有被征用,第二次征地时公山被征用了, 但是当土地第二次被征用时,公家的山被利用了,有些人也以同样的方式分配。
有些人,他们只是说,按照第一次征地,剩余面积计算,公山的信用钱,这合法吗?
你是说它的分发方式有问题吗?
比如我家原本有五亩地,第一次征用三亩地,剩下的两亩地就剩下,然后他们就按照这两亩地的面积来分。
是的。 第一次征用的土地有五亩,现在只剩下两亩地,再次征用的时候,必须按照征用五亩地的方法进行分割。
因为之前的五亩地是你的,对方只是征用,并不想拿走你土地的所有使用权,所以下次你征用的时候,就要按照五亩地的标准来分配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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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土地征用给予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贴、种苗补贴、农村村民住房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按照被征用面积综合地价确定,原则上不能低于被征用人原有生活水平, 因此,如果赔偿不合理,建议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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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杭头镇、浦东新区杭头镇凤桥村、浦东新区杭头镇凤桥村19组、浦东新区杭头镇风桥村、浦东新区果园村、杭头镇、浦东新区、杭头镇果园村、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杭头镇果园村、浦东新区6组(村队组); 征用平米农用地、空置建设用地、闲置用地平米,总面积为平方米。
一、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标准(2013)》(胡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杭头镇农用地元平方米、非农用地人民币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付款方式为转账。
二、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产补偿标准》(2013年)(胡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以转让方式支付给业主。
绿苗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绿苗补偿标准(2013)》(胡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杭头镇粮棉用地每平方米人民币,菜地每平方米人民币,补偿费支付给业主, 付款方式为Dou Grip Bank转账。
3、征地范围内涉及住房补偿的,详见《征地住房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照市人民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公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16年8月25日前提交书面意见,并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就本公告内容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8月2日前按照征地听证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送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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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贴、地上附着补偿、种苗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长期生计。
征地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金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金,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征用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区内综合地价确定。 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用农业用地、地上附着物、苗木以外的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村民住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尊重村民意愿,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住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因征用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给予补偿; 从而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住房财产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居民应当将土地征用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补贴。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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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先给大家介绍几个概念。
1.征用:属于**行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 未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征用后所有者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用土地。
2、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拥有的土地可承包给村集体成员使用,无需承包费,使用期限为30年,30年后调整。
3、承包经营权转租: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出包土地。 死者的老板在这里是租来的土地,不是被征用的土地,没有权利这样做。
答:1、你属于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征用土地时,补偿的补偿对象是所有者,即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承包人或转租后的已故老板。 你是集体的一员,你有一份补偿。
现在土地的承包期限较长(30年),土地被征用后集体将不再向被征用人调整土地。 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一般是给个人的,也就是你。
2、私人业主作为承租人,仅享有约定使用土地的权利,无权处置。 在合同期内,如果征用土地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属于**行为,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这不是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您可以获得私人业主支付的土地租赁费的退款。
其他损失,如建筑物、树苗和其他投资在土地上的资产,应当由征用人赔偿。
3、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倍数补偿,最高不超过30倍。 此外,还有安置补贴、社保费等,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计算或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现任村委会或村委会队长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目光短浅,以“租代征”的形式私自出租土地,谋取巨额利润,给村集体成员造成损失。
在与死者老板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土地被征用时应如何处理租赁关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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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目前,国家统一的指导性征地政策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征用补偿规定等,具体征地方式一般由地方政府规定,具体政策文件可查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征用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用住房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用房屋而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停业的赔偿。
市、县两级人民应当制定补贴和激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被征用而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用前的利益、停产经营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近来,一些文件和报告经常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放在一起使用,主要是因为人们在实践中还存在模糊的认识,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事实上,两者之间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它们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的,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并依法获得补偿。 >>>More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的承包土地,可以出租,则该租赁将判断为承包土地的流通,这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但是,土地转让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More
首先,我不知道他会帮你上大学还是上语言学校。 其实我不认为这个人是在骗你,顶多是帮你上语言学校,他最多会给你一点回扣。 如果他借钱让你上大学,这意味着他也相信你。 >>>More
听你这么说,我觉得你们俩的思想很成熟,一切都很开放,现在你们之间的情谊可能很纯洁,为了让你们的情情更加纯洁,我建议你送她一件玉饰给她,这很有特别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