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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孙明亮为了伸张正义,将嫌疑人刺倒,[在打架中。
这是正当的自卫; 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孙子。
Bright不负刑事责任。
2:本案中,当事人孙明良携带一把控制刀[弹簧刀]; 是的。
法律; 应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3: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我建议您聘请资深律师。
刑事案件]会帮助你,好吧。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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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当辩护的可能,但其实案件可以说是正当辩护,但实际上,法官的主观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如果是真实情况,就要找一个好的律师,在证据方面多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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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当理由抗辩,但已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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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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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保护他人或者其本人的权利、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为避险而采取紧急行动,造成损害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无奈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另一只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某某倒地,但没有受伤)。 骑自行车逃跑的行为是防止侵权的措施,是紧急回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屡次或者偷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行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金额特别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陈某撬开了摩托车后座工具箱的锁,拿走了2000元现金和存款证明,认定为盗窃罪。 因为工具箱上锁,2000元现金和存款证被封存,陈某有扣押财物的意图,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陈某将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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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犯罪理论,不作为是指有义务实施某项行为,但未能履行造成有害后果的义务 作为幼儿教师,孙某有义务确保孩子的安全,在看到孩子落水时没有救他, 违反上述义务,构成故意不作为杀人罪的。
王无罪 王没有义务帮助年幼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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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作为班级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有在学生遇险时救助学生的义务,但未尽到帮助的义务, 做他应该做但没有做的事,是不作为罪。 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杀人罪和间接杀人罪,孙某是间接犯罪人,他每天都能预见到死亡的结果,却允许这种有害结果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只是一个路人,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是否救助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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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社会, 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一天早上,王某、张某提着铁锹和钢制工具到冯某的养猪场偷钢梁,然后王某回家接戴某开三轮车到养猪场拉着偷来的钢梁(价值1300元)赶到现场,发现张某被抓了,两人转身就回来了, 这时,他们遇到了骑着摩托车的高某,也就是把张某被捕的事告诉了高某,三人立即把三轮车放回家,分了两辆摩托车赶往养猪场附近的鱼塘。王某用拳头打伤了看守冯某,张某在戴某、王某的协助下挣脱了冯某的抓捕,骑着两辆摩托车逃跑了。此案是同谋吗? 这算不算变革性抢劫?
四个人谁有罪,谁无罪?
分析:我认为他们四人是抢劫罪的共犯。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藏匿赃物、拒捕、销毁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处罚。
王、戴、高三人使用暴力营救张某,张某在戴某某和王銮青的协助下,挣脱了冯某的抓捕,都是为了抗拒逮捕。 高智晟在明知张某被捕后,有意营救张某,也应该是抢劫罪的共犯。
至于是否“当场”,我认为,虽然在张某被抓一段时间后,其他三人前去营救他,还是可以理解为他们当场使用暴力拒捕。
或者王、张、戴三人共同犯罪。 就我个人而言,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变革性抢劫,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最终并没有拿走钢材,只是为了救他们的同伙。
至于高某,我想如果高璋知道真相,他只会准备帮助王岱的高某,王岱的高某也构成犯罪,但不会成为盗窃抢劫的帮凶。 因为他的主观方面不涉及这两种罪行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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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岳父77岁,儿媳44岁,两人因家事小事发生争执,儿媳妇在厨房扫地,岳父用鼓动法将儿媳带到自己的房间,媳妇进门后,婆婆一手抓住儿媳妇的左肩, 另一只手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递给岳父,然后岳父抬**给媳妇,岳母也用拐杖殴打媳妇,直到儿子从外面进屋抢过岳父手中的刀,才停了下来**。经检查,儿媳头部被刺3刀,脸部左侧被刺3刀,最长的15厘米,最短的6厘米。
后来才知道,岳父去公安局自首了。 岳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婆婆不是**?
岳父可以向儿媳妇进行医疗赔偿吗? 如果是轻伤怎么办? 要判多少年?
77岁了,有什么影响吗?
分析:岳父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案件的具体行为(包括使用的工具、受伤的部位、受伤的持续时间)来看,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岳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承担与岳父相同的刑事责任。
公婆侵犯了儿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姻亲的犯罪行为由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儿媳要求公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她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儿媳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医疗赔偿。 虽然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依据中国民法,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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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被害人丙的死亡,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已经完成,丁不构成犯罪。 从犯罪构成分析来看,甲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丙,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B主观上有杀害C的意图,客观上导致了C死亡的完成结果; 答辩人并无伤害丙的意图,亦不知自己没有参与侵犯丙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三人没有共同犯罪意图的事实不构成共同犯罪。
2、甲、丁构成共同盗窃罪,应认定共同犯罪数额为三万元。 甲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5万元,被告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3万元。
3、甲盗信用卡要求乙取款3万元,属于盗窃罪,犯罪金额应认定为3万元。 B并不知道自己偷了一张信用卡,而是以为他找到了一张信用卡,然后去银行取款,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4、丁某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构成自首。 不构成立功,因为投案自首不仅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求如实供述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他供述甲的盗窃罪是构成自首的条件。 甲、乙事后获悉导致丙死亡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述,不构成立功。
5.甲罪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多项罪一并处罚。
乙类人以故意杀人罪、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多项犯罪一并处罚。
D,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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