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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实施多项犯罪的,即一人实施两项以上不同罪行的,一般采用多项犯罪合并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宣判前,一人犯有数项犯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外,刑期应当低于总刑期,数刑的最高刑期由酌情决定,但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长拘役不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若数罪追加刑,仍须执行追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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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多罪合并处罚原则,是指一人多罪一罪应当依据的规则。 中国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个人犯下的多项罪行进行合并处罚的规则,其中重罪吸收轻罪或重罪吸收轻罪。 换言之,一个人所犯的几种罪行中法定刑罚最重的犯罪吸收其他较轻的罪行,或者较重的宣告性刑罚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性刑罚,只有对已宣判的最重罪行或最重刑罚的宣告性刑罚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又称加法、累加法、合法,是指对一个人所犯的几项罪行分别宣告,绝对加法合并的刑罚,是合并处罚的规则。 3.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罚原则,是指以一个人实施数项犯罪应当或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加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妥协原则又称妥协原则,是指对一人犯下的多项犯罪,采取合并处罚的原则,而不是简单地采用并行、吸收或限制加重的原则,而是根据法定刑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并、吸收或限制加重的原则, 以便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刑罚和宣告刑罚的结构。
在我国,它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宣判前一人多罪合并处罚】一人在宣判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判处的刑罚,刑期在数刑中,刑期低于总刑期,高于最高刑期; 但管制释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长期限为一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下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0年,总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5年。
对数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因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的,或者被判处拘役、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期满后仍应当执行管制。
数罪判处补充刑的,仍应当执行,补充刑种类相同,一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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