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扩大的损害部分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案件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鲜明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去中心化等,这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权的基础,挑战了法院对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权。 互联网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其举证、盘问、确认补救措施的方法都与技术息息相关。 因此,在确认管辖权时,也要考虑法院是否可以处理技术性问题,在审判层面加以限制,或者让一些有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案件,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合网络空间的问题,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结合网络空间特点,制定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体系。 具体而言,可以体现在坚持侵权发生地、侵权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关于侵权地的认定,我同意《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即“侵权地”是“实施被诉侵权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某些因素作为确认管辖的依据,同时,应当确立适合国情的因素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被告预见到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地,则该侵权行为结果将要实现的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难以确定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或者其他设备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地。 本条一般明确了管辖地,但当难以确定上述两个地域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发生地”,相当于将“发现侵权结果的地”视为“侵权地”, 即基本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本质相同,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或者应该承担暴力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已经逃脱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制止侵权、清除障碍物、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头衔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More
法律分析:肆意信仰。
需要承担停止和停止侵权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法院作出判决时,如果侵权行为继续存在,那么侵权人必须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More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法律依据,在网络之间上传**,或在互联网上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同银等著作权人独有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版权所有者独享的任何权利,如果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或法律未规定,则不构成侵犯版权。 一般来说,网络侵犯著作权可分为以下几种:
1)网上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抄袭其他网页内容; 二是其他网页的内容虽然略有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了抄袭的良好形象; 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数据,并非法制作与他人**相同的数据,严重侵犯他人权益。 >>>Mor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办〔2004〕1号)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形式。 在网络环境中,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其他不能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原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