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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外汇管理部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对此有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机构和境内个人直接境外投资或者从事境外贵重产品、衍生品的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复或者备案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的统计和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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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类别有两种方式:
1.企业可登录商品外汇检测系统**-选择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2、咨询当地外汇局查询,或到当地外汇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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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场外或者现场检查结果,根据企业遵守外汇规定的情况,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发布B类、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有关企业。 企业可以在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类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异议。 对提出异议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提出后由外汇六局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金融机构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将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动态调整分类结果,确定B类、C类企业分类管理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外汇收支实行便利化管理措施。 对乙类、丙类企业外汇收支,应当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和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行审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建立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乙类企业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C类企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的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事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证办理企业的有关手续。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档案,充分发挥相关资料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公司。 2、职责 研发部办公室负责专利、软件登记、产品设计资料、技术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