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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一起使用。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的总称,其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它包括基本法、普通法。
规则是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之所以是规则,是因为它们与制定规则的机关分开了。 法规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所在城市人民和经政府批准的大城市人民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 需要制定的事项或者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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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注意,没有“法律法规”这样的术语。
法律就是法律,法规就是规则。
“条例”一词一般是指行政法规和条例。
行政规章是指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城市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批准的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总之,行政法规主要有两个主体,第一个是部的部委,第二个是省级(当然也包括中央直辖市)**、省会和大城市的人民**。 效果低于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是指下属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上述相同,即一类行政法规,由省级(当然包括中央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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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法律就是法律,规则就是规则,虽然都是法律渊源,但是在制定、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不能统称为法律法规。
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不同的法律(制定和不制定、立法机关制定和制定等),因而具有不同效力、含义和功能的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渊源如下。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当地法规。
5)自主法规和特殊法规。
6)行政法规。
7)军事规章制度。
viii)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组织为实现组织目标、保证正常运作、规范成员行为而制定的关于组织性质、结构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广义的法律包含着法规。
法律的特点:
1 法律是普遍的、普遍的和严格的行为准则。
2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承认的行为规范。
3 法律是国家确认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国家保障的行为准则。
法规的特点远不如法律明显,制定的严格程度不如法律严格,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强制力。 我也学法律,考试不需要考章制度的特点,只需要记住法律的特点。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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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批准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如宪法、法律(狭义)、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则、判例、习惯法、 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规是法律范围的一部分。 法规多为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文件,具有法律的次要效力,也可以供法院使用。
在效力方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比地方法规和规章更有效。 “《立法法》第80条规定:
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和较低级别的地方法规。 各省、自治区人民制定的规则的效力高于行政区域内大城市人民制定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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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区别如下:1、制定者不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规章制度是由各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关和地方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规章”。
2、效果不同:法律级别最高,其次是规章制度,再是部门规章制度。
3.含义和概念不同: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一般指政治、经济、思想统治阶级)为了达到治国治国的目的而颁布的基本法和普通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施管理和规范有关人员的工作、活动和行为而制定和颁布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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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规之间的差异如下:
1.概念的含义不同。 对法律有两种理解:广义和狭义。 从广义上讲,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制度上,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规则是指由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则并依法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配方主题不同。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主要是指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所在城市人民、各省批准较大的城市和人民群众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不同程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别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比地方法规和规章更有效。 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同级和较低级别的地方法规。 各省、自治区人民制定的规则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制定的本行政区域。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叠,无法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切政党、一切社会团体、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调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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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区别如下:
1、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2.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规章由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地方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本省、自治区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城乡建设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设区市的地方性规定,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与本省、自治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报批的设区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发现与本省、自治区人民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如何处理的决定。
除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经地管状批准较大的城市外,其他设区城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确定, 省、自治区所辖区市的地理面积、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要和立法能力,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设区的市的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经批准较大的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范围以外的事项,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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