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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除非甲能证明他遭受了价值100万美元的精神损害。
无效,不能豁免。
不过,提高赔偿请求的金额是A的事,就算他提了1000万,只要他能付得起诉讼费,就没有问题,法院支持与否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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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损坏,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如果照相馆在商店和显影单上明确表明任何照片因处理错误而损坏,则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处理费的两倍。
由于本条款免除了照相馆的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因此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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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一定是受害人的某种心理表现,并且有一定的表达,因为是具体事实而要求巨额赔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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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馆丢了结婚纪念胶卷,于是拿出当地一家照相馆协会的声明,付了一卷胶卷,这也是不合理的,但是他们要求100万太多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可以去消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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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那么多钱当然是不合理和不可能的。
当地照相馆协会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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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1、甲的请求不合理,2、乙对协会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赔偿必须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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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社会生计 >> 法律.
问题描述:北京经济日报2003年1月16日报道; 关于附近漏水导致地基坍塌的文章。 根据报告; 李某现在住的是一间方房,最近房子向北倾斜,发现邻居的排水管常年漏水,墙长短,家禽气泡通过污水和倾斜现象。 他多次向邻居解释冰雹,希望他能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损失进一步蔓延。
然而,邻居却不予理睬,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体倾斜是因为地面基本不扎实,与他无关。 现在墙坡比较倾斜,屋顶甚至有裂缝,李觉得住在这里很不安全,但又觉得太过分了,不能让他自己修房子。 现在他很尴尬,不知道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并说明其法律依据以及李某应如何处理。
分析:可以以邻接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采取措施解除障碍。
双方可能争论的焦点是漏水与房屋倾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系。
这种举证责任可能由原告承担。
如果需要专业评估,建议在处理之前向法官解释。
只要能证明,胜诉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
主要索赔是要求邻居更换水管,以确保没有漏水,并对现有房屋造成的损坏支付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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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所有权是无法交付的,能够交付的只能是物,转让的是所有权。 所有权可以在货物交付的同时转让,也可以提前或延迟转让。
物的交付形式有两种:实际交付和模拟交付,实际交付是当场交易和当场所有权转让。
有三种类型的预制交付(也称为概念交付):占有修改、指令交付和简单交付。
模拟交付有三种类型,所有权不会随着物品的交付而转移,但每种都有自己的特点:
占有的变更:买卖双方约定相同意思后,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当事人约定出卖人暂时占有标的物一定期限,虽未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归买受人所有, 如果出卖人擅自处分标的物,则侵犯了买方的所有权。
指令的交付:当销售订立时,当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卖方指示买受人标的物所在地,同时通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方(如承租人、借款人等),当销售通知到达第三方时, 合同生效,虽然第三人仍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简易交割:是指在双方进行买卖交易之前,如通过租赁等方式,当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无需办理交割手续, 因为买方之前已经占有该房产。例如,A向B租了一头牛,在租赁过程中,B缺钱花,对A说:“我把牛卖给你”,A同意并付了价钱,这头牛就属于A了。
我想这很清楚。
补充一点,这个问题已经解释过了:A向B提出再借几天玉石,说明此时玉石的所有权已经是B的,所以这就是上面提到的占有修改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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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玩几天的协议是基于甲方承认玉石归乙方所有,是模拟交付给乙方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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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种情况下,销售合同已经履行。 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灭。 B声称,由于占有变更的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是否支付价款只是债权人的权利问题。 第二,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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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变更:买卖双方约定相同意思后,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当事人约定出卖人暂时占有标的物一定期限,虽未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归买受人所有, 如果出卖人擅自处分标的物,则侵犯了买方的所有权。
然后是简单的交付,教学交付,然后是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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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两顿饭应为不当得利,但由于A工厂不知情,被退回。
只需要归还现有的不当得利利益,两吨水泥损坏丢失,就没有必要归还。 而10吨,交付后风险转移,需要A付出代价。 所以选择 B。 编写单词并不容易,我希望采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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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的答案是C,在共有所有权关系的内部关系中,每个共有人根据其份额或这一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 A、B 错了。
本案中,两个共有人轮流使用共有财产,权利义务没有体现在一定份额上,共有财产的“应得部分”(即共有人的份额)是相同的,所有权金额没有划分,所以不是按份额共有的, 而是共同所有权,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和义务。所以 C 是对的,D 是错的。 例如,如果房屋倒塌,不应追究甲的全部责任。
对于问题20,选择A。 《民法通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民通意见》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义务后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悔改的,不予支持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案中,B的借款期限为一年,五年后才第一次向A索要钱款,而A的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A没有表示愿意还款,不符合“履行义务”的条件(不仅指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 以及《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的义务人对义务的重新承诺,因此乙无法通过诉讼追回其款项。(在本案中,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没有法定理由),因此B和D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但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为权利人胜诉的依据,又称胜诉权)消灭,但程序性主张不消灭。 (例如,《民通意见》第171条),因此法院应予采纳,但不支持其请求。
因此 C 是假的,正确答案应该是 A
其余选项与 dihzr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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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一个事件,导致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乙的死亡,而乙的死亡是一个事件。 2、至于乙的死因,甲的杀人行为,不在继承关系发生评估的范围之内。 3.事实行为,是指不表达内心意图,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例如,如果丢失的财物被找回,没有原因需要管理等,首先,B的死亡不是法律行为,而是由A杀死B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评估B的死亡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延伸到A的杀人行为。 光是看B的死就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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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与粮油公司签订的10吨小麦合同有效。
2)乙与粮油公司签订的5吨玉米买卖合同的效力分为两种:一类是有效;另一种是效力有待确定的。 具体来说,分析是:
如果A市、B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出具的采购小麦委托合同仅针对小麦采购,则乙擅自采购玉米的合同是越权的,经本人认可后方为有效,而本问题中**市的粮油进出口公司不予承认, 所以这笔款项=购买玉米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委托A、B采购粮食,委托不明确,或者合同空白,使对方认为B有权购买玉米,形成表面表象。 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玉米采购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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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委派**,而且很常见**。
10吨小麦经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授权。 因此,小麦合同有效期为5吨玉米,未经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授权。 也没有迹象表明对方善意地相信其有**,因此不符合履行,属于权利缺失,合同效力有待确定。
市A粮油进出口公司拥有追溯权和否决权。 粮油公司有撤销权。
在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拒绝承认后,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 无权**的人应承担合同过失和损害赔偿责任。 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 A 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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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购买10吨小麦的合同有效。
二是5吨玉米的采购合同有效,因为构成表面表象,粮油进出口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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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一个。在对合同双方资格的审查中,甲方的审查,当需要代表法人签署合同时,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必须明确人员, 时间和事件。
湾。本案委托有效。
三.A和B是有效的,2)有效的 根据上述理由证明理由的合理性(这部分与第一部分重叠,只要使用两个地方中的任何一个)。
试试吧。
1.不可能快速改变,一个人的性格不会轻易改变,你可以试着多交朋友(不要交你想说的那个),多和朋友聊天,多看,多听,多学,开朗,就会慢慢改变。 >>>More
基因型频率是种群中某种基因型的个体与种群中所有个体的比率。 为方便起见,如果常染色体中的一个基因座A中有两个等位基因A1和A2,则该基因座有A1A1、A1A2和A2A2三种基因型,并且这三种基因型的频率分别为d、h和r,那么同一基因座中所有基因型的频率之和应等于1, 即 d+h+r=1。基因频率是种群中等位基因的数量与该基因座中所有等位基因的比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