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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被取代的社会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有关:“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交易,损害竞争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压榨竞争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一般来说,在涉及上述法律纠纷时,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有界定的。
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法规范的研讨会上的讲话,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进行了比较务实的探讨: 演讲认为,应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认定不正当竞争,除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的存在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 首先,从相关判例的精神和立法的精髓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应存在竞争关系。
经营者是在竞争性市场中从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 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虽然经营不同,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第三,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必须与被告人有具体的、具体的竞争关系。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对未指明经营者造成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具体具体、具体,未指明受害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具体具体、具体,任何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经营者都可能, 原则上,主张权利。但是,这类诉讼需要在具体程序的适用、实体权益的处理等问题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才能准确体现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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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使他人误认为是他人的货物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1) 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缩写、商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缩写等)、名称(包括笔名、艺名、翻译名等);
3)擅自使用某域名主体、**名称、网页等,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其他足以使人误以为是他人之物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财产或者其他方式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变卖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对手方的工作人员;
2)交易对手委托处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确方式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或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记入账目。 经营者接受折扣、佣金的,也应当如实记入账目。
经营者员工行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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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的生产和消费引导作用。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禁止经营者以欺骗、胁迫、引诱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在市场交易中从事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与《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一起,禁止垄断和竞争行为,保证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成为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 竞争第一次出现在新中国的土地上。 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占据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与其他竞争者作为对手的竞争。
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有竞争,也不会出现像中国这样的竞争。
六。 十,七十年代。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利润和价值规律的驱动下,人们才能竞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售后服务,满足买家和消费者的需求。 根据布克的观点:
不受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配置、最低的**、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但根据大量事实,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哪里有竞争,哪里就会有不正当竞争。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商业贿赂、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诽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等。 竞争者会使用各种手段,甚至是不择手段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很多企业会利用这些手段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被破坏,后果严重,不可逆转,令人震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的生产和消费引导作用。 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禁止经营者以欺骗、胁迫、引诱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在市场交易中从事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 与《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一起,禁止垄断和竞争行为,保证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成为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More
明矾是使油炸食品长时间酥脆的化学物质。 即使放了很久,也感觉像是刚刚炸了一样。 虽然据说明矾会致癌,但这种方法已经流行起来。 这就是为什么肯德基说加入明矾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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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商标主管行政机关以欺诈手段获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由此可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其后果是损害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主体的利益。 >>>More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驰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驰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驰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号或者名义,致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证明标志、著名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原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导性虚假表述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