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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驰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驰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驰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号或者名义,致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证明标志、著名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原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导性虚假表述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四条 经营者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缺乏审查、产品声誉的。 第八条 以金钱或者其他方式贿赂买卖商品 第九条 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保质期、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 第十条 侵犯商业秘密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监管不力的客观原因; 同时,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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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后果主要分为三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违法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由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故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受害经营者确实遭受了损害,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被侵权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损失,圆汇款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以金钱赔偿为主,非财产损失责任为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作了规定。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定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后果是行政处罚。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过、降职、降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等。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惩处。
不正当竞争渗透的刑事责任。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
它包括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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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并且对具体的不当行为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实施假冒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该部门妨碍公平,并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以贿赂为宣传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视情况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违反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对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给予赔偿或者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投标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中标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总之,一个绅士爱钱,以适当的方式对待金钱,并在市场竞争中追求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作为企业家,要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使企业实现持续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远离不正当伪装成竞争桥梁的行为,以免让利润昏昏欲睡,走上违法之路,另一方面, 我们必须认真认识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竞争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你就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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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禁止串通投标和串通投标暂行规定》,将“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按其实际表现分为两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