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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合同 由于本案的改进对象,虽然排版设备原本归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由于质量不足,科技开发公司同意进行改进,并且由于是根据印刷厂的需要进行改进的, 并使用了印刷厂提供的信息。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印、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受托人提供物料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选择物料,并接受定制人员的检验。
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设备虽然原本是科技开发公司所有的,但加工改进是按照定制师的要求进行的,所以是合同。
合同和买卖合同都有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两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为相似,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是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订立的,在合同履行后必须存在;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可能在销售合同订立之前存在,也可能在销售合同履行之后存在,但卖方按照自己的标准生产标准化的成品,买方只选择规格 在这种情况下,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根据其提供的信息进行生产, 这使得合同的性质成为合同 不同合同的效力不同,因此合同的性质对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2)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科技开发公司未按照承包人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等违约责任, 返工、减薪、损失赔偿等。根据定制商的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承担返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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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回顾: 1)某化工厂拒绝偿还贷款的原因是该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贷款,而该公司未作任何陈述,推定合同未变更。(3 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其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期限,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分)由于上述合同尚未修改,诉讼时效仍按原合同计算,诉讼时效期限为2002年10月11日。
2分)因此,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偿还贷款。(1 分)。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然可以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起诉权,即其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3分)因此,公司向化工厂提出的还款请求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实现。(2 分)。
**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放本科学习"期末考试法专业合同法考试题目“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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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陈某将电脑借给王某使用,同年,王某以市场价将电脑卖给了张某,张某在购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非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此事后告知张某电脑属于他, 并要求张某将电脑归还给他,张某不同意,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题: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收购制度,电脑归张福所有,原因是张福是按市场价格,不知道底线已经交割,中国的合同属于债权,善意收购制度属于法律, 不是本意,而且就本合同而言,根据前后的文字,陈某只起诉要求返还电脑,并不涉及合同的撤销,因此本合同应仍然有效,本案将对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并通知他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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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某是山区的农民,家里有一个花瓶,是赵某爷爷留下的。 李某从别人那里得知,赵家有一件清代花瓶,就上门要了。 赵某不知道花瓶的真实价值,李某以15000元的价格买下了它。
随后,李某将花瓶送到拍卖行拍卖,以11万元的价格售出。 一个月后,赵某得知此事,以为李某欺骗了他,通过多方渠道找到李某,并要求某归还花瓶。 李某拒绝了赵某的要求,理由是买卖花瓶是自愿的,不存在欺骗行为。
接到指示后,赵某向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分析:1)赵某的诉讼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法院应该怎么做?
答:(1)李先生与赵某之间的合同是明显不公平的买卖合同,而该合同的明显不公平性是由于赵某缺乏交易经验造成的,因此赵某某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买卖合同一经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财产。 基于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花瓶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58条
该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归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钱归还给某某。 如果李某愿意支付相当于花瓶价值的价格,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补足剩余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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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暂停发货; (2)可以暂停交货; (3)合同可以解除,不能要求赔偿,合同中没有过失责任; (四)损害赔偿; (5)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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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违约行为。 理由:在销售合同中,乙行使了先履约的抗辩,当乙得知甲可能因存在证据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无法履行销售合同时,乙要求甲提供担保是行使先履约的法定抗辩。
2.支付50%定金的义务,以及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3、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理由:甲提供的钢材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10%和损失赔偿金5万元。
4.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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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是在回答问题还是实际案例?
2、“乙方于5月10日支付了50%的价款作为定金”、“乙方于4月10日要求担保并暂停付款”——乙方还未到付款日期,怎么说是暂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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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转让前撤销赠与,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本案中,钱某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孙某,且没有赈灾、扶贫等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
2)钱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行使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 2.不存在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赈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公证赠与合同,因此,当钱某已经将赠与交付给孙某时,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产权已转让,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3)钱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不是有条件赠与合同,且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产权已经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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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可以撤销礼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2 礼品不能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因此,如果权利已经转让,则无法撤销这些权利。
3 由于江在捐赠孙某的数码相机时并未说明孙某必须履行对江儿子的照料义务,而孙某对江某儿子的照料是基于先前的委托合同,因此本赠与合同不属于有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权利转让后, 江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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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接受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三)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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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康泰公司向中石油出口公司发出销售邀请书原件:**10万吨,1,300吨到岸价防城港,交货时间在2011年11月26日前,现货不可撤销信用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 在意大利公司提出要约后,考虑到利比亚的战局可能进一步恶化,为确保2011年11月26日前交付的10万吨**不会受到可能恶化的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于10月1日上午向中国进口公司发出要约, 2011年,希望交货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
问:(1)意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货要求是否合理有效? 为什么?
2)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地处理和应对意大利出口商?
1.关于张的行为特征。
在开始偷窃王某保险箱的过程中,张某实施了杀害王某的行为,因为犯罪行为被曝光,而张某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他的杀人行为是在盗窃过程中实施的"拒捕"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是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将法定刑罚提高到上级。 >>>Mor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执行用人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本单位所有; 申请获批后,单位即为专利权人。 如果从B单位退休后研制成功了一种新型摇臂设备,如果仍在执行原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该单位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为服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B单位所有, 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如果他没有执行原雇主的任务,或者发明主要是利用雇主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该技术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