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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让担保财产的占有权。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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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让担保财产的占有权。 其他区别包括:
首先,题材不同。 抵押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但不限于不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 例如,账单、**等。
二是方式不同。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但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占有; 另一方面,质权人必须转让质押物的占有权。
三是保障范围存在差异。 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人的权利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变现抵押的费用,而质押除担保范围外还包括保全质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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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标的物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物为动产和有价物权(如可转让票据、票据等)。
2)抵押物未转为占有;质押必须转为占有。
3)当事人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无需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或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的相应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登记质押。
(五)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贴现抵押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所得款项补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仍未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依法以质押贴现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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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与贷款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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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 质押主要是动产。 2、抵押权须登记后方可生效; 质押只需要拥有。
3、抵押仅具有简单担保的效果; 在质押中,质权人不仅可以控制质押,还可以体现留置权的效力。 4、抵押权的变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大多是直接出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债务人为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盲目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占有权,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抵押权按当事人约定变现的, 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财产的清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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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该财产, 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动产,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履行,不转让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抵押权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的, 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财产的清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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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诸侯国将国王的亲生儿子作为人质交到对方,以表示“友好和睦”。
比如“奇货能活”,就是秦昭王把自己的孙子“伊仁”作为人质送到赵国。 正是因为投资天才吕不韦发现了千载难逢的商机,异人族才在历史上闪耀了一点光芒,当然,更闪耀的还是吕不韦。
上述故事中的“人质”有几个特点:第一,伊仁是秦国的后裔,而不是其他王侯贵族的儿子; 二是伊仁是个活人大,能动,能从秦跑到赵; 第三,外国人的自由是赵国的最终决定权,而不是秦国的最终决定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分钱都死不了的英雄”的情况,当然,不死就死不了,他们要活。
磨砺和颤抖 - 借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怎么做才能让人们相信你? 即使是亲戚朋友,在金钱面前,也是非常脆弱的。
然后拿出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把它送给别人,以换取一些钱。 当然,如果价值100元,最多70元,到期还本息。 否则,别人会卖掉原来的东西或自己留着,它就不再是你的了! 这是过去当铺的做法。
这实际上是有保证的,就像学生写支票一样。
在上面的故事中,这种保证被称为质押。
抵押和质押是以书面形式将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第三方,以获得现金流。
这类似于在到期时支付利息作为补偿的银行贷款。 到期无法偿还本息的,债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据为己有、自有、转让、转售。
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品的保管权。
抵押贷款不需要转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如房地产等。
质押必须是转让的(字面意思是,本质上是抵押的),并且必须是动产。 如车辆、门票等。 这有点像过去的当铺,这些都是短期融资手段。
抵押和质押都是以实物背书的担保。
现实世界的逻辑是,它不是情绪化的,即使存在,也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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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让担保财产的占有权。 抵押不转让抵押物的转让和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94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履行,不转让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务人有权优先偿还该财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担保人约定的财产是抵押财产。
第42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履行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变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动产的清偿权。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质权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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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形式,它们都具有延期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共同目的,但两者之间存在许多差异。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定义不同: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方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质押财产称为质押,提供财产的人称为质权人,享有质押权的人称为质权人。
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担保登记为抵押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押或质押交付给质权人时生效,质押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担保方式不同:
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拥有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或者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使用; 质押不能质押不动产(如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让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一定项目为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两者都是银行常见的贷款形式之一。
2、抵押和质押均为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催促债务人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履行债务,以保证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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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让担保财产的占有权。 抵押人不知道抵押物的占有形式,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财产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质权人负责保管质押财产。
一般而言,抵押人应对担保物的损坏或价值减少承担责任,质权人应对担保物价值的损坏或减少承担责任。 债权人无权直接处分抵押品,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在法院通过诉讼作出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分; 质押财产的处分无需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质权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后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权,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财产拍卖、变卖价格优先获得偿付。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品。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动产折扣价或者动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质权人,债权人为质权人,部门移交的动产为质押人。
当需要建立借贷关系时,在债务关系中,可能存在抵押人和债务人。 很多人不了解借贷关系中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以至于他们的一些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抵押人是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以保证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人。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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