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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201079号)规定,发生债务重组的,应当在债务重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变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不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算缴纳。
释义:79号文和19号公告分别从确认时间和方式上明确了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其中,19号公告中的“除另有规定外”所指,其他规定主要指: 1是指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如果选择特殊纳税待遇,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有关债务重组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企业改制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2.
居民企业投资与其资产或股权有100%直接控制权关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如果选择特殊纳税待遇,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可平均计入10个纳税年度内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蔡水第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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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是销售额,12 是成本,20 30 1 1 应该是消费税,但 1 1 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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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教育是否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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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当确认当期债务重组的损失,抵销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税务处理也称为一般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债权变更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修正后的债务条款中的或有应收款,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款金额,也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款是指根据某些未来事件的发生而需要发生的应收款,且该等未来事件的发生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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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务重组的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债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 因此,债权人在不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下,通常缴纳较少的所得税,而将利润优惠产生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时缴纳的所得税较多,而债务重组后的利润年度则较多缴纳所得税。
债务重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会计所得额,但税务部门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将债务重整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债务重整的利润(所得额)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处理主要强调是否允许国家承担债务重组产生的所得税减免,强调债务重组须经法院批准,避免债权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避税。
1. 债务重组的一般会计原则。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遵循债务重组之日的一定原则。
1)重组损失和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以非现金资产偿还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三)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金。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其他债务条款变更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估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确认估计负债,并计入重组债务的合并入账价值。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收款的,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款金额,也不得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2、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益。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但是,该准则并未规定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披露债务重组的损益。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为营业外收入,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为营业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脱落震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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