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短信的法律法规》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论证

发布于 社会 2024-02-26
11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6

    短信可以用作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数据短信是证据的一种,手机短信是数据短信的一种,因此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有其先天性的缺点,因为手机SIM卡的注册人不一定与实际用户相同,短信的内容可以,因此当手机短手工艺品作为证据时,必须在法庭上进行盘问。

    为了保证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证据保全进行公证。 做手机短信公证,应当从短信的收发进行证据保全。 经公证、证据保全的手机短信,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2. 匿名用户2024-01-25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类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审查、核实的依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只要手机短信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力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7条规定; “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就拒绝将其用作证据。 “第5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报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格式要求:

    a) 能够有效地表示其中包含的内容,并随时提供参考;

    2)可以可靠地保证内容物从最终形成时起就保持完整和不变。

    但是,在数据交换、存储和重传过程中,对数据电文添加背书和改变形式并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递终端和载体的文本或**,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消息的范畴。 可以作为证据。

    1.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也是合法的。 法律规定,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能够有形地代表合同中所载的内容,以及可以随时访问和使用的数据和数据,也是书面合同。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

    1)当用于创建电子签名的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它是电子签名人的专有财产;

    2)在签名时,电子签名创建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可以检测到签名后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

    iv)可以检测到签名后数据电文的内容和形式的任何变化。

  3. 匿名用户2024-01-24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验尸笔录。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声音、图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计算机软件等信息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录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解释》明确,在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质疑证据的合法性,短信协议的内容就是有效的。

  4. 匿名用户2024-01-23

    1. 是的。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这明确包括短信。

    3. 建议从当时的当地营业所获取短信发送记录,并与此短信一起作为证据提交。

  5. 匿名用户2024-01-22

    如果短信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则可以作为证据提出。

  6. 匿名用户2024-01-21

    您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7. 匿名用户2024-01-20

    短信是法律认可的书面证据,该证据具有高度有效性。

  8. 匿名用户2024-01-19

    手机短信、录音、摄像头等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单靠使用的证明力不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手机短信、录音、摄像头等应尽量保留原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判决。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如果难以提供原始承运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定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 胁迫等,后者包括通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所有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这种取证方式不能视为非法证据,只要证据不是通过拘押、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或者是通过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证据应当认定具有证据能力。

    3.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录音、视频等证据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判决证据。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音像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 匿名用户2024-01-18

    根据相关法律,手机短信不纳入证据范围,证据主体仍体现在书面材料、视听材料中,在法庭证据阶段,您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站不住脚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10. 匿名用户2024-01-17

    是的,但您必须证明短信是由该人发送的,并且时间彼此对应。

  11. 匿名用户2024-01-16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即电子数据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声明;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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