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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管理的权利; 3. 听证权; 4 知情权; 5 根据行政法申请救济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拒不接受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发现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拒不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的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丧抚恤金的;
(七)发现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触犯违法的;
(八)发现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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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行政参与权。 是指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
具体包括直接参与管理权、知情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行政受益人权利。 是指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从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中或者通过行政主体的经营活动获得一定利益的权利。
具体包括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执照、奖励、减税、免税等福利的权利,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行政保护权。 这意味着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获得行政法的保护。
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受到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时,有权向行政机关请求保护;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因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和辩论的权利; 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 有关行政决定或命令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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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其某些利益的需要而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权利。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知悉行政主体的各类行政信息,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保密的除外。 4. 保护权。
即当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阻碍或者侵害时,有权向行政主体请求保护。 5. 收入权。 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实际或者可获得的利益的权利。
6. 平等待遇权。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有权受到行政主体的平等对待。 7. 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行政主体从事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不利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出解释和辩解,反驳行政主体的理由和依据。 8.抵制违法行为。
右。 即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抵制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者重大违法行政行为。
权利。 9.行政监督权。 即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批评、控告、举报,并有权改进行政主体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
提出建议,意见。 10. 行政救济权。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行政救济。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诉讼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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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缺陷管理的法律关系中,与该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指派的人,即其权益受到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律程序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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