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伤伤残鉴定的法定休息时间

发布于 社会 2024-02-10
11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不存在工伤的法定休息时间问题。

    休息时间主要取决于受伤程度,由医院的建议确定,即在发生工伤入院**的情况下,出院时医疗总结会有医生的命令,医生关于休息多长时间的建议将按照这个时间。

    工伤待遇中的项目之一是停工期间的工资,按休息时间支付,根据医院的建议执行江苏省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重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匿名用户2024-01-24

    一般在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工伤的残疾程度进行考核。

    申请人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在医疗结束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 申请应当在医疗结束后30日内提出;(二)医疗治疗结束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认定工伤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旧伤鉴定申请应当在疾病发生后和疾病结束前提出。 申请因病或者非工作残疾进行分级等鉴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期限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审查和鉴定。

    被评估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评估人应当已完成工伤最短医疗期限,病情相对稳定;

    如果用人单位单独申请,被评估人应已完成工伤的最长医疗期限,且病情相对稳定。

  3. 匿名用户2024-01-23

    1.首先做工伤认定:

    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个人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2.工伤证明出具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果将在2个月内出具。

    如果您尚未被确定为工作能力等级,您还可以享受与工伤有关的福利,例如医疗费和护理费。

    引用:

  4. 匿名用户2024-01-22

    法律没有规定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由医院决定。

  5. 匿名用户2024-01-21

    休养期由**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全年及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地方性规定,工伤停薪期间,即停工期间,包括住院和出院后休养,由用人单位按照签订劳资合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有薪职工伤期间分类目录》确定。员工的医疗救治,或根据员工受伤情况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机构。停薪留职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经市分区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确认的停工期结束即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事故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停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害严重或者情节特殊的,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评估后,应当中止原有的抚恤金,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停薪停工期满仍需**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工在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有偿的,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带薪期限超过12个月的,须经市分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的结论和工资期限由市分区劳动能力考核委员会确认为最终结论。 在停薪停职期间,注册雇主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受伤雇员的雇佣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人员停工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照《中职工停工期限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停工带薪停工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

  6. 匿名用户2024-01-20

    工伤伤残鉴定期限为60天,必要时可延长30天。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评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价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价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者因工受伤,在受伤情况相对稳定后,有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残疾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鉴定。

    1. 工伤和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1、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包括工伤劳动者的伤残鉴定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师的差旅费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 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初次鉴定的,应当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申请时预先缴纳鉴定费,并在日后领取工伤抚恤金时向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取得。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次鉴定有异议,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欺诈委员会提出复鉴申请的,还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2、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伤残鉴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初步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证明;

    (二)从事紧急救援、救灾、救援等维护国家、社会、社会、公众利益活动的,应当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致残、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应当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旧伤诊断证明**;

    (四)因公失踪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

    (五)因执行职务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7. 匿名用户2024-01-19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工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应当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工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需要根据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认定期间,中止认定工伤认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 匿名用户2024-01-18

    与工作有关的残疾识别时间为一年。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

  9. 匿名用户2024-01-17

    工伤鉴定,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协调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员工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属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10. 匿名用户2024-01-16

    1、职工因工受伤的,职工所属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要求的证明的,可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自工伤被诊断或者确定为工伤之日起一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职工在事故中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

    劳动者因工伤,在工伤相对稳定后,有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残疾的,应当对其工作能力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微笑、受冰雹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救治的有关材料。

  11. 匿名用户2024-01-15

    法律分析:(一)在医疗结束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结束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治疗结束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认定工伤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旧伤鉴定申请应当在疾病发生后和疾病结束前提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因工受伤,应当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因工伤住院的伙食补贴,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全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 具体缴费标准由全区人民规定。

    工伤职工无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工伤职工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符合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残疾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日常照护的,应当从工伤保险中按月发放生活照护津贴。

    生活照养费按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统筹区员工平均月薪的%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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