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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有关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等。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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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可分为:
1)宪法;2)法律;
(三)行政法规;
4)当地法规;
5)自主法规和单独法规。
法律服从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础和核心,法律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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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宪法都凌驾于部门法律之上,涉及国家生活的所有领域,它们与各个领域的关系都是宏观的和有原则的,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一一般是国家或行政机关。
《宪法》界定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和内部的关系,明确规定和限制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宪法还将规定和限制国家的社会责任和职能,保护各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如节能减排对全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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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如果以任何形式制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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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最高法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法律部门是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部门,必须无条件遵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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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 从广义上看,我国有很多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此时的宪法不仅包括宪法,还包括选举法、组织法、 等等,这是广义的宪法。从另一个角度看,即狭义的宪法,即只有宪法法典,那么部门法律是按照宪法制定的,宪法是所有部门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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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宪法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和宪法解释,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宪法法典和宪法,因此可以说宪法是部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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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总法规,一切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所以国家的一切法律都属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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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2024年12月20日生效。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实行的制度,以确保国家对澳门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司法制度和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基础。
2.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贯彻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在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202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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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比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性高于同级和低级的地方性法规。
2.落实立法监督制度。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规则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有权修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记录和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作出的决定、命令。 同时,《监察法》还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为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立法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特别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建议书供审查,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程序。检查和处理。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备案复审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复审工作程序; 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实现有必要的文件,一切准备工作必须审查,一切错误必须纠正。 对审查中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确保最佳命令和禁止性规定得到执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