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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是一人独资企业,那么它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以下情况,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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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没错,既然你说有股东,那你只要三分之二股东同意就可以借公司的钱,老板自掏腰包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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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资企业方面,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条对独资企业的概念作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者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者。
借款是有效的,但当涉及第三方债务时,不能用于对付善意的第三方。
2、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若借款行为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密切相关,能带来明显效益的,应视为公司重大业务,一般需经全体股东批准2、3及以上; 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这种行为不能说是有效和无效的,也不可能这样做,因为它会被推定为股东提取资金的表现,是非法的。 其次,2年内免息还款明显违反相关经营管理要求,将作为管理疏忽、资金逃逸、故意减值资产的证据,在涉外诉讼中明显不利于公司。
3、这种逃资方式显然已经过时了。 你的老板已经过时了,但他对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太多责任。 自己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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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向公司借钱。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出借给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
6)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
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8) 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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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员工及其家属等特定人员募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属于合法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知道单位员工及其亲友在不明目标中吸食,他们小心翼翼地筹集资金而不加阻止,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罪。 一般而言,公司向员工及其家属等特定人员募集资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不能以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为由。
虽然法律允许公司从员工及其家人等特定人员那里筹集资金,但也有必要警惕此类行为转化为非法筹款犯罪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违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形:在向单位亲属、朋友、内部人员募集资金过程中, 明知单位的亲戚、朋友、内部人员正在从不明目标中吸收资金,任其放任自流;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成员作为单位内部人员,并从中吸收资金。
1.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什么?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募捐,且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募集资金,即募集主体不具备募集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利息。 除了货币支付的形式外,还有实物和其他形式的形式。 3.从社会上未指明的目标中筹集资金。
这里的“未指明对象”是指普通大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群体。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 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者(受害者)签订合同,将自己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则构成非法集资。 资金不向社会公开,而是为特定目标向亲戚、朋友、单位募集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1、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导致募集资金未归还的;
2、肆无忌惮地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捐资金无法归还;
3. 带着募集资金逃跑;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瞒资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瞒、销毁账户,或者从事假破产、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能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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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不允许向公司借钱。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因此,公司无怨无悔,可以向法定代表人提供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登记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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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出工资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同意将资金借给个人。 未经股东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之所以产生借贷关系,是因为是以履行职责为前提,这种借贷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放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
还行。 关于股东先出资后借款的行为,《关于公司股东是否以借款名义提取注册资本是否为逃避出资的指示请求的答复》(《中国语》字第6号)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收回出资额的,按出资提取处理。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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