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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不应该是盗窃,而是挪用公款。 因为朱的行为本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他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的物品。 盗窃罪和挪用公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是否在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很明显,摩托车在朱某的控制之下,所以应该是挪用公款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盗窃数量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财物或者掩埋财物供自己保管,并拒绝归还较大数额的物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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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盗窃(未遂)。 原因:1)朱某看向“无人”时,将车推开,具有偷偷摸摸的特征;2)“想骑车回家占有”,有非法占有的意图;3)“刚骑了一会儿,朱就被前来调查的车主抓走了”,说明盗窃罪已经发生,但当财产没有得到完全控制时,被发现并失败了,所以盗窃未遂。
4)3200元已经是“大数目”了。
盗用是“合法获取、非法占有”。 虽然这辆车被发现是被盗车辆,不受车主控制,但这是暂时的,无论其状态如何,都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车主没有声明他已经放弃了汽车,则其所有权对原车主来说是不可侵犯的。
因此,它不属于“受保护财产、被遗忘或掩埋的财产”类别。 朱不是“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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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撤销。 甲销售假冒产品,其实是重大误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买卖行为可以撤销。
2. 是的。 由于投诉人知悉事实,其行为已属恶意第三方,不受善意收购制度的保障。 A撤销了与B的交易,A仍然拥有花瓶的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要求C归还花瓶。
附录:如果C是善意的第三方,则C拥有花瓶的所有权,A不能要求归还花瓶。 只有 B 可以要求赔偿。
关于破损问题:如果B将花瓶交给C,那么C就是花瓶的主人,花瓶是他的,不需要任何人赔偿。
一个真正的第三人得到了花瓶,而花瓶与A完全无关。 如果C把自己的东西弄坏了,他为什么要为此付出代价?
我认为楼上的结论是错误的,我们应该仔细看看《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内容。 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情形之一,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关系。 换言之,C没有义务追究B是否拥有出售的所有权。
衡平法条款固然重要,但它们是法律原则的一部分,而法理学中往往有例外。
我太累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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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觉得应该是盗窃,他主观上有盗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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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政策实施不力的主要因素包括: (1)政策质量:主要原因是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从精细收入中抽取村乡佣金,实际上起到了鼓励村乡干部意外生育的诱发作用。 (二)政策执行机构:
执行者思想自觉性低下,受经济利益驱使,与原有政策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3)政策对象、群众思想观念和政策目标相差甚远。 (四)政策实施的外部环境:
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措施; 没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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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干什么用的?
你不能自己做这件小事,而且你不好意思在那个位置上“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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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板接缝不严,漏浆严重。
2、混凝土振动不足。 有许多泄漏现象。
3、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混凝土拌合比是否考虑石料和沙子的含水率。
4.混凝土管在混凝土之前是湿的吗?
处理方案:加强对混凝土混合料原料质量的控制; 加强模板质量控制; 混凝土管应事先用砂浆润湿。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还应将模板浇水和润湿。 按规范要求,摇晃混凝土,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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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没有振动到位,混凝土水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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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可以向丙主张债权人权利和代位求偿权,即丙欠甲的款项已过期,甲在行使债权时存在疏忽,导致无法实现乙的债权,因此符合代位求偿权条件。
2、乙对丙行使债权的费用由甲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行使其应有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代位求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
外面。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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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鉴定核定,不得高估、低估。
2)赔偿。根据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核查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核查证明不真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经证明无过错的评估或者核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是的。见第31条。 4)没有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为设立公司出资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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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法定代表人郭某与外界签订合同,构成表面**,应有效。 企业不能以公司内部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 不,你不能。 由于B公司提供了担保,A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义务先履行合同。
3.有效。 合法签署的抵押合同,已注册且当然有效。
4、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即 2011 年 7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 月 9 日。
5. 有权。 企业A享有B公司250万元的债权,在B公司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向B公司要求赔偿80万元。
6.无法成立。 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企业A可以向企业B和企业C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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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与劳务部门一起雇用。
2)不,你不能。D构成表面代表,内部协议不能用于对付善意的第三方。
3)乙的转让有效,但乙不承担债务责任的规定无效。丁退出帮派是合法的。
4)12万元由甲、乙、丙、丁、东三方共同承担。 80,000元由A、B、C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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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为你分析一下,看看你是否满意! 法律依据是截至今天的中国大陆法律。
现将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1;甲与保姆签订的合同在甲有生之年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合同标的物是有条件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必须在甲生前有效。 保姆有生存权。
2;A死后,发生合法继承,在他死后,房子属于谁。 答:注意本案是合法继承,无条件存续继承(这一点很重要),甲去世后,乙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居住权。
使用、处置和赚取的权利。 因此,根据物权法,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让。
3;合同在A死后是否仍然有效? 答:由于合同的当事人和涉及的相关产权,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已不复存在,因此在履行合同方面没有具体的义务人---A。
因此,甲去世后,甲与保姆之间的合同因合同方已不复存在而无法履行,合同无效。 此外,由于B是甲房屋的法定继承,且甲未附加“让保姆继续住在房屋内作为遗嘱生效条件”的遗嘱条件,因此房屋的新主人乙没有法律义务履行甲住在保姆的义务。
4;卖房合法吗? 答:B作为房屋的新主人,自然有权转让房屋。 支付代价后,投诉人取得该房屋的业权。 除非乙或丙同意保姆可以住在里面,否则保姆无权住在里面。
基于以上分析:鉴于产权的排他性,C在支付了房屋对价后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完全可以要求保姆搬出房子。
如果保姆辩称她与甲有协议,则抗辩不能成立,因为甲已经去世,乙不受有条件遗嘱的约束,而丙是合法的获得者。 保姆应立即搬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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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考虑类似的租赁问题,租赁的出售是现代财产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换言之,保姆所谓的居住权类似于自由租赁权,即使乙作为继承人合法继承了房屋财产,但由于前一份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保姆可以继续生活到去世。 即使转售给投诉人,投诉人也无权强迫保姆搬出房子。
但是,如果丙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乙寻求相关赔偿,如果乙隐瞒保姆无偿租赁权的问题,丙可以撤销买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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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合同证明保姆有权继承房屋,且未表示反放弃,则视为已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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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义务的礼物,因为是死前送给朋友的,是死前的行为,不是死因(网上有个不负责任的回答,是遗嘱,我想说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的,是有继承权的人, 而外人只能称其为遗赠)。
2.不,物品所有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版权的转让(但美术等作品的展览权也随之转让)。
3.不,太子继承的是所有权,王没有著作权,所以不会发生继承效应。
4、刘子、刘氏的著作权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人身权)的保护,并取得(财产权); 著作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性的。
5.保护作品的精神权利(签名、修改、完整)、作品的财产权,但没有出版权,因为作者表示作品在有生之年不会出版。
著作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社会科学作品及其相关题材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人身权的总称。 著作权财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人类智慧产生的权利,因此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More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索赔是不正确的。
保险权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物上依法认定的利益,即保险事件发生时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或者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权益。 >>>More
您好,对于这种情况,分析如下:
1、管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门口放了一盆玉兰,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没有过失,所以管家无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