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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本案合同关系成立。 因为买卖双方完成了交易并履行了支付交货的义务。
第。 2. 本案中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一直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撤销前符合合法合同条件的,即为有效。
第三,本案中的合同是可变的或可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粗心大意,以近900元的价格向刘某赠送价值近3000元的随身听明显不公平,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变更或者撤销。 商场可以要求刘某补价或撤销合同,即商城将退还商城,刘某将归还随身听。
但是,商场要求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即本案标价错误之日起一年内。
四是商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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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商场与张某之间的交易明显不公平,随身听的**与其价值明显不符,商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恢复交易前状态。
当然,在这次交易中,商场也有一定的过失,可以要求刘店员赔偿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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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条(四)项: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要约无效; "
第二十一条 接受是接受人同意要约的表示。 "
1. 商户A提出有条件要约,将550,000美元汇入其账户。 凡符合此条件的,均须在收到货款后15日内将货物交付给商户A。
2、商户B作出的承诺与商户A作出的要约表示不符,即商户B作出的承诺不能生效,或商户B未作出承诺。 虽然商户B汇款了55万美元,但并未汇入商户A的账户,款项仍由商户B掌管,这实际上是商户A要约内容的重大变化。 A表示付款到货,而B表示交货和付款,两者的意思相差很大,根本没有约定。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户A与商户B以要约或约定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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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像属于洪某,但张某想赔偿李某出售的佛像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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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甲发出了要约,并且存在合同中存在当事人名称、价格、数量等必要要素,乙方作出承诺并在生效时间内履行,合同成立生效,甲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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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改变履约方式的,应当视为新的要约。
A没有回复,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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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呵呵,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是不是试题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告诉了,如果合同无效,就没有违约责任的问题)因为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从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角度来看,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买方可以选择要求解除合同。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2.1. 甲可以起诉乙,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虽然诉讼时效已过,但只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质权利,也就是说,甲仍然可以向乙主张权利。
2、问题过于简单,如果被告乙以合同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提出抗辩,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请求,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看出。 有详细的解释。
3.告诫当事人不要睡在权力上,法律赋予我们权利,也限制我们滥用权利,如果我们不及时保护我们的权利,法律也无济于事。
3. 1.被告应当承担构成实质违约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为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2.实质性违约。
3、原告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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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的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
2、合同的权利属于甲方,因为《合同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属于研发方,除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情形应属于甲方。
3、专利可免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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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 甲方、乙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意思表达真实且不存在无效法定情形的,视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合同没有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变更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同意。
现在甲和乙之间的谈判没有成功,所以不能算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3.
关于存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金额的20%。 现在定金已经达到主合同标的25%,一旦发生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超过的5%。
4.甲的行为应被视为预期违约。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明确规定了价格、履约地点和担保。
合同的目的是让甲在9月4日前获得乙提供的100吨货物,乙在交货完成后获得货款。 此外,销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的销售合同,在合同变更前,甲必须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货后一次性向乙支付价款,否则乙可能会蒙受损失。 因此,A在与乙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迟延履行债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5.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得知甲作为买方可能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其货款,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应视为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不主张解除合同。 因此,乙方应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交付货物的义务。
因此,甲、乙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仅供参考,民法不是我的专长,难免会有错误,希望能批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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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违约,未按时偿还债务的。
2)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代位求偿权可以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行使其应有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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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所有家具厂承接。 全资家具厂和小学签订托管合同关系,小学免费保管。 全友家具厂应通知小学对木材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但全友家具厂未通知小学按照一般贮存方法保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全友家具厂承担。
2.由小学承担。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保管期间妥善保管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当导致保管人损坏或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证明其无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小学在堆放木材和易燃材料方面存在严重疏忽,因此应追究小学的责任。
3、东升公司与远大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运输的木材需要运输,而东升公司与远大公司对风险承担规则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风险负担由买方在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承担。 因此,应由东升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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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不会支持请求人的诉讼请求。
2、供方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权利。
3.不安抗辩权是指付款义务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有证据证明后转移财产的。 为逃避债务而逃资,或者冒充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或者公司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逾期付款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或者收到中止履约通知后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第一偿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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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楼上完全相反,我只是在讨论。
1. 支持。 2、供应商违约。 如果在10月25日发现买方问题时提起诉讼,要求及时终止合同,则可以使用“预期违约”的理由。 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履约期限以后不予提交,则已经是违约。
违约是指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3、《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请注意,在表演之前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和“暂停表演”。 超过履约期限不再是“中止履约”。
此外,暂停履行将受到诉讼。
常见**。 产权有两个身份,一个是所有权,另一个是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使用权在所有权转让之前就已经转让了。 >>>More
如果A的行为是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法院将咨询其父母,如果他的父母不同意购买,则合同无效。 法院会命令B退还5,000元的按金。 >>>More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惩罚性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雇员应获得月工资的两倍。 >>>More
至于劳动纪律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情况下不是。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不意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还可以就其他共同关心的内容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如使用条款、福利待遇、违约金和赔偿条款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