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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条(四)项: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要约无效; "
第二十一条 接受是接受人同意要约的表示。 "
1. 商户A提出有条件要约,将550,000美元汇入其账户。 凡符合此条件的,均须在收到货款后15日内将货物交付给商户A。
2、商户B作出的承诺与商户A作出的要约表示不符,即商户B作出的承诺不能生效,或商户B未作出承诺。 虽然商户B汇款了55万美元,但并未汇入商户A的账户,款项仍由商户B掌管,这实际上是商户A要约内容的重大变化。 A表示付款到货,而B表示交货和付款,两者的意思相差很大,根本没有约定。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户A与商户B以要约或约定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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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像属于洪某,但张某想赔偿李某出售的佛像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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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甲发出了要约,并且存在合同中存在当事人名称、价格、数量等必要要素,乙方作出承诺并在生效时间内履行,合同成立生效,甲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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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改变履约方式的,应当视为新的要约。
A没有回复,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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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转让前撤销赠与,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本案中,钱某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孙某,且没有赈灾、扶贫等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
2)钱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行使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 2.不存在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赈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公证赠与合同,因此,当钱某已经将赠与交付给孙某时,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产权已转让,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3)钱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不是有条件赠与合同,且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产权已经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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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可以撤销礼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2 礼品不能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因此,如果权利已经转让,则无法撤销这些权利。
3 由于江在捐赠孙某的数码相机时并未说明孙某必须履行对江儿子的照料义务,而孙某对江某儿子的照料是基于先前的委托合同,因此本赠与合同不属于有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权利转让后, 江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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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接受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三)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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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某是山区的农民,家里有一个花瓶,是赵某爷爷留下的。 李某从别人那里得知,赵家有一件清代花瓶,就上门要了。 赵某不知道花瓶的真实价值,李某以15000元的价格买下了它。
随后,李某将花瓶送到拍卖行拍卖,以11万元的价格售出。 一个月后,赵某得知此事,以为李某欺骗了他,通过多方渠道找到李某,并要求某归还花瓶。 李某拒绝了赵某的要求,理由是买卖花瓶是自愿的,不存在欺骗行为。
接到指示后,赵某向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分析:1)赵某的诉讼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法院应该怎么做?
答:(1)李先生与赵某之间的合同是明显不公平的买卖合同,而该合同的明显不公平性是由于赵某缺乏交易经验造成的,因此赵某某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买卖合同一经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财产。 基于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花瓶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58条
该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归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钱归还给某某。 如果李某愿意支付相当于花瓶价值的价格,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补足剩余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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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康泰公司向中石油出口公司发出销售邀请书原件:**10万吨,1,300吨到岸价防城港,交货时间在2011年11月26日前,现货不可撤销信用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 在意大利公司提出要约后,考虑到利比亚的战局可能进一步恶化,为确保2011年11月26日前交付的10万吨**不会受到可能恶化的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于10月1日上午向中国进口公司发出要约, 2011年,希望交货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
问:(1)意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货要求是否合理有效? 为什么?
2)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地处理和应对意大利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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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2)乙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乙县是履行合同的法院。
3) 由A公司承担。 这是因为在托运销售合同中,风险在移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就转移给了买方(A公司)
4)不能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的责任不能同时使用。
5)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具有特定效力的合同,因为C此时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无权处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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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帮忙处理。
徐涛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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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支持A公司的索赔,但A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两名董事合伙期间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规模,而不是A公司赚取的320,000美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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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嫌不正当竞争,庄某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法院应支持其主张,如果损失无法计算,则以侵权方获得的利益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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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回答,现在是谁的电脑,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收购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原因,1,市场价格,2,我不知道,诚信,3,已经交付。
二是回答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我国的合同是债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定的,不是故意的,所以即使没有合同产权,也会被改变。
就本合同而言,由于卖方无权处分,经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可以撤销,但所有权未提及其诉讼原因,根据以下文字,只能视为返还电脑的诉讼, 且不涉及解除合同,因此本合同应仍然有效,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即陈某要求归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并通知他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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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确定张某是善意取得的; 陈的损失可以向王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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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主观恶意,应为程某的损失负责。 张某是善意的第三方,没有恶意。 张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 王应该赔偿陈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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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真诚获得。 王某赔偿了陈某的损失。 如果张某愿意将电脑还给陈某,陈某需要对照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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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不能支持马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履约地不明确的,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 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畜牧站。 因此,将奶牛从畜牧站运送到马养牛场的义务应由马承担。
2. 马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的免责要求不成立。 在货币债务的情况下,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因此不属于合同标的物,而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3 不能同时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因此,违约金和定金责任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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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有效,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的合同与承诺的合同相同,合同在协议达成时成立。
根据标题,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也按照合同履行,表明合同有效。
2.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B公司已按照委托条款收取货款,并有保管和转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除不能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 事故应归咎于A公司的损失,由于B公司的司机未能尽最大努力履行职责或无效的存储而导致A公司的损失,因此应予以赔偿。
3.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然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仍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损失赔偿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相对应。 因此,无偿委托合同也是双边合同。
根据标题,无论A公司是否支付报酬,都不能成为B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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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将能够回答您的具体问题。 2、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条款: ......4)作品内容和......工作地点,并根据 XXXV。
常见**。 产权有两个身份,一个是所有权,另一个是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使用权在所有权转让之前就已经转让了。 >>>More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的,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不行使的,即告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经对方催促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该权利应当消灭。 >>>More
如果A的行为是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法院将咨询其父母,如果他的父母不同意购买,则合同无效。 法院会命令B退还5,000元的按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