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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现居公竹岭市范家屯镇某村,长春科技大学学生,2008年8月,以李奶奶的房证贷款为父亲“房务”的名义,骗取房照,后不用借, 但以2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姑姑梁某某,并签了协议。他的祖母李某某得知后不同意卖掉房子,所以梁某无法转让房子并改名。 梁某某多次向周索要房款,但周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梁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调查获得的证据,证实周的行为涉嫌诈骗,调查人员于2009年4月21日凌晨在长春百名科技城逮捕了周某某。 由于其家属已将涉案款项退还给被害人,5月4日,拱竹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构成犯罪无需逮捕他的决定,同日,周某某被取保候审,5月14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林某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现居共竹岭市河北街道某委会,08年6月到共竹岭市白鸽磨料磨具销售****担任业务员,自2008年11月起,自2008年11月起,从长春市鹏昊金属制品厂私收12000元,从长春临河街小云辉3000元,长春上海路砂纸、砂布15000元, 11000元给里舒县的宋雪峰。上述资金均未上缴公司财务超过3个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09年4月23日中午12时,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拱竹岭市站前被抓获,同日下午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刑事拘留。 他于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张,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大专学历,住于公竹岭市灵溪街道某委会,08年8月任吉林华盛交电集团****家电销售业务员。 2009年4月11日,张某先后向辽源恒益家电店、梅河口山城通宝家电公司收取1万元,在挥霍部分款项后,于4月16日潜逃。 公安经济调查部门根据侦查取得的事实,立案侦查,并立即组织逮捕。
4月29日下午17时,即将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四平火车站被抓获。 4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共竹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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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1、王武是故意伤害案的教唆犯。
教唆者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或者故意煽动他人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的本质特征是教唆他人犯罪,但本人并不直接犯罪,其犯罪意图是通过教唆的犯罪行为实现的。 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罚。
2、李四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时,存在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意图,共犯有直接接触的意图。 本案中,李四并没有开始盗窃,但他接触和分配战利品已经犯了共同盗窃罪。
3、张三是主犯。
处罚:按照张三斋参与、组织、指挥的犯罪行为处罚。王武是帮凶。
处罚:对王武,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刘是胁迫的从犯。
刑罚:对被胁迫的共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刑法概论
刑法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果刑法与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相联系,刑法也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其实就是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只适用于特定人物、时间、地点和事件(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它也被称为单独的刑法和附属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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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武菊是教唆者。 可以参照孙琦的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是的。因为他虽然中途逃窜,但没有及时组织犯罪,不构成中止犯罪。
3)张三是主犯,王武是共犯,赵六伟是共犯。共同犯罪的罪全部由张三承担,王武可以比照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刘减轻或免除了张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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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甲与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施加的限制,不得针对善意的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因此,销售合同是有效的。
2)实行一合伙人一票、一票、半数以上全体合伙人通过的投票方式。
乙的质押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的,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给善意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B的质押不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约束,因此质押无效。
投诉人的承诺是有效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本案中,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质押,有限合伙人C的质押有效。
3)普通合伙人A、B、G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丁某承担的有限责任,其承担的是退出时从A企业获得的12万元财产的有限责任。
4)A、B、G决定企业A继续以现有企业组织的形式经营是非法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本问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C当然会退出合伙企业,A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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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社会生计 >> 法律.
问题描述:某市某工厂在洽谈保温瓶价格时,开发了一种新型保温瓶,并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该厂在会上表示:“现在市面上销售的保温瓶都含有'有毒物质',只有厂开发的这种新型瓶子才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
同时,它还承诺消费者可以将普通保温瓶换成工厂的产品。 这一消息通过新闻广为流传,在同行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许多销售单位与原供应商解除了合同,给很多普通保温瓶厂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为此,保温行业的许多厂家都联系了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问: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什么坟墓的数量?
我的作业题,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一点兴趣都没有,谢谢师傅,韩腊。。
分析:属于“商业诽谤”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直接侵犯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严重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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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匡某被认定为盗窃罪范围内的共犯,张某被认定为自我盗窃罪,匡某被认定犯有盗窃罪。两人还被判犯有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共犯。 对多项罪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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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的名义,实际使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正当的奖品销售有下列表现形式: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奖品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金额、总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式等作虚假陈述;(二)故意以不正当手段让内部人员中奖的; (三)故意不将带有中奖标志的产品、彩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彩票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在不同时间投放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符号的商品、彩票; (4)**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金额超过5000元(如以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金额按同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折算); (五)采用有奖销售方式推广质优价商品; (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奖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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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不正当竞争。 原因是有奖销售的奖金超过5000元2,不当销售奖品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利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指定人员中奖等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广优质高价产品。
3)**型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金额在5000元以上。
(三)经营者有不正当销售奖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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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某的诉讼被驳回。 根据不既判力原则,石某在本次纠纷中已起诉并胜诉,且正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问题无法再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执行,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3、公司已经成立,不存在解散公司的问题,所以本案不涉及公司的人格。
4.在律师资格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中,不可能因为原因要求你说明法律规定的出处,所以只要提到“有这样的规定”就足够了。 如果是**话题,你无能为力。
短语记忆法是第一个推荐的方法。 根据记忆定律,句子信息的记忆是根据短语结构进行的,听者倾向于将短语感知为一个完整的语义单元,例如句子 昨天下午,我们的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故事可以看作是三个语义单元,这种记忆词汇的方法有以下优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