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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丁楠70万元债务由丁楠承担,因为债权人知道AA制度; 丹某的10万元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AA制度不能用于对付不知情的第三者,丁楠承担后可以向丹某追偿。
案例二:根据我国继承法,一级继承人有两个(根据文中介绍):罗成的妻子和罗斌,各两个。 (罗成的妻子可以分享更多的遗产,因为她已经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案例3: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5月8日开始,时间为一年,因为人身伤害是短期诉讼时效。 6月13日事件不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抗力只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由请求、诉讼等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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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财产,但不能与法律相抗衡。 在这种情况下,丁先生和丁太太应承担陈先生的装修费10万元,丁先生和丁太太事后可以协商。 开公司的70万元,是丁某自己承担的,因为有合同。
罗斌和罗成的妻子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直系亲属的将继承,旁系血亲不继承,因此罗斌有权继承,罗的弟弟不会继承。 根据继承法,罗成的妻子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应作为第一继承人参与继承。
综上所述,罗斌和罗成的妻子作为一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因为罗成的妻子有更多的赡养义务,所以她可以分享更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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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70万元债务由丁楠承担,10万元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丁楠承担后可向丹追讨;
案例二:根据我国继承法,有两名一级继承人:罗成的妻子和罗斌。 罗成的妻子可以分享更多的遗产,因为她已经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注:是或否,是或应该)。
案例3:本案诉讼时效自2002年5月8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6月13日的事件并未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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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失效,《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如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此外,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人已经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效期限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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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在传唤中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权利主张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利。 所谓“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对萧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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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计算。 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称为诉讼时效。
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继承权的权利。 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的诉讼将不被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因悔恨和义务人而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给予宝笔档案保护,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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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自继承开始以来已超过二十年,则不得提起进一步的诉讼。
继承权的时效期限从继承人知悉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并且必须在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年内行使,否则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但是,如果有法定原因,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死者去世后,遗产被其中一位继承人占用,而其他继承人已经好几年没有要求分割,这有时效吗? 此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为在继承开始后,在分割之前,遗产由继承人共同拥有,尽管遗产由其中一位继承人单独管理和使用,并且管理人没有表示有意拒绝其他继承人继承和分割遗产, 因此,在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之前不存在继承纠纷,也不存在诉讼时效开始的问题。
张楠和李奴在2000年1月初相识,张楠在双方尚未建立关系时求婚,李楠考虑到她的长相一般,年龄太大,想要妥协,追求完美,于是双方在同年春节登记结婚, 并住进了张楠婚前买的两居室公寓,2001年10月生下女儿张华。赌博恶习。2003年春节过后,李女因为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张楠认为自己没有太多优势,所以以夫妻关系还不错为由不同意离婚,但多方拒绝接受法院的批评和教育, 而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一致。同时,法院查明,婚后除房屋外,双方共同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家具,押金5000元,婚前母亲还送给李女一枚金戒指(价值600元)。 >>>More
您好,要看房子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房屋登记名称和财产取得者,取得财产的一方也必须向另一方补足经济差额。 >>>More
彩礼和钻戒通常是指男方在结婚时送给女方的彩礼或礼物。 彩礼和钻戒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礼物,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同意结婚。 当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达到目的时,这种礼物实际上就存在了,彩礼属于受赠人,不需要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第十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的,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动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