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

发布于 社会 2024-04-18
7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 学校依法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操场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的教育工具、教育、教学、生活设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但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体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重视;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生病、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后果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学校发现或者知悉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

    12)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2. 匿名用户2024-01-26

    Legal.com: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原则和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校园事故的责任,基本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 学校对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已履行其管理和保护责任,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对于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例如,如果学生擅自外出或离开学校,就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不对学生在校或放学后、节假日或节假日等学校活动期间的人身伤害负责,学校的行为没有明显的不当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伤害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匿名用户2024-01-2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条规定,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匿名用户2024-01-24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在校学习或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5.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或法律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仅限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这里的学期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即它不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学期,而且指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时期。 3.仅指学生遭受的伤害事故,也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的这两个方面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损害的事实也应该体现在财产损失上,如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 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或者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匿名用户2024-01-22

    第九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操场等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校器、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但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体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的;(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重视;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生病、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后果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11)学校发现或者知悉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12)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7. 匿名用户2024-01-21

    第九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操场等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校器、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但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体育等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的;(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重视;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生病、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致加重不良后果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11)学校发现或者知悉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12)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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