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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保证安全资金的投资。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3、无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未向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和保养试验。
6、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设备、设施、原材料不达标。
8、使用国家令淘汰或禁止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9、生产经营场所、宿舍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规定。
10、危险化学品不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非专人管理。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统字 2008年第36号)。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生产安全事故四项非困论的原则是什么?
原因尚未查明,负责人未对王空缺进行处理,相关人员未接受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
1、原则一:分析事故原因清楚,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不要敷衍了事,在事故主要原因尚未找到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下结论。
2、原则二:对事故责任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不得放任任何犯罪人员。
3、原则3:要求在查处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相关人员也处理过,即使任务已经完成。
4.原则4:“生产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查处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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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80%的罚款。
一是安全生产的意义。
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2.突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所谓最大程度保护,是指在经济社会实际能够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措施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3.突出生产过程中的保护。 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间和空间,因而是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间和空间。 同时,也从深层次上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4.突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紧迫性。
二、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 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制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和采矿设备;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工,责令停工;
6、暂时扣留或者吊销相关执照,暂停或者撤销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7. 成交; 8. 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第三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违法性: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依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行为,造成相应损害事实,法律对其进行否定评价的状态。 >>>More
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法学理论中没有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精确标准,这与刑法学理论中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标准明显不同。 不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也极不一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