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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法律依据:**法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 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鼓励,并负责对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干预措施或者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
1、对于政策忏悔咨询,政策将直接解释或转交给业务部门解释。 2.对于辖区内举报的投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立案受理。 3、不属于**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举报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管部门未建立报告制度的,应当建立一级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
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鼓励,并负责对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干预措施或者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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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明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标明**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价内容和方式标价的; (三)除标价外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取未指明费用的;(四)其他违反明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级迟延所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严重的, 经调查后,可以从重处罚;(二)相关业务未暂停,违法行为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业务可能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保障调查的。
**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严重的,经查处可以从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业务,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三)不暂停相关业务可能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保障调查的。
违法性: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依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行为,造成相应损害事实,法律对其进行否定评价的状态。 >>>More
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法学理论中没有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精确标准,这与刑法学理论中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标准明显不同。 不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也极不一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