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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法学理论中没有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精确标准,这与刑法学理论中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标准明显不同。 不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也极不一致。
实践中,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规范该违法行为的单独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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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广义的行政违法行为还包括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我们采取狭隘的方法。 因此,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行为的三大特点:1.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与民事犯罪和刑事犯罪不同,行政犯罪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犯罪。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只有以行政主体或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出现,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首先,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违反行政法规,侵犯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 其次,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普通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行为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规范,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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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违法、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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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绕口令了,无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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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违法行为包括:1、隐藏的实质性行政违法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为在内容上违反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要素; 2.正式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行为中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形式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在行政单位内部机构、人事、内部事务管理中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 包括违反内部实体和内部程序、行政机构和机构设置; 4.对外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对外事务管理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和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隐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起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蚂蚁通行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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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法程度,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实质行政违法行为和形式行政违法行为。
前者是指不符合行政行为实质要求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越权、滥用职权等; 后者是不符合行政行为形式要求的行政违法行为,如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
区分实质性行政违法行为和形式行政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从法律效力来看,实质性违约行为一般是无效行为,自行为发生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形式上的违约行为一般是可撤销的行为,可以通过有效的补救措施转化为有效的行为。 其次,从法律后果来看,实质性违规造成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而形式性违规造成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规)。
2)根据违法行为的范围,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违法行为和外部行政违法行为。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上级行政机关向下级行政机关移交指挥权; 后者是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如公安机关非法拘押公民。
内部行政违法行为与外部行政违法行为在救济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行为仅限于行政救济,不受司法审查; 外部侵权行为不仅可以通过行政补救措施加以补救,还可以通过司法补救措施加以补救。
3)根据违法行为的形式,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
前者表现为积极从事行政法律和规范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非法征税; 后者表现为拒不履行行政法规范要求的行为,如工商主管部门拒不答复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
违法和不作为都是行政法的规范性对象。 就行政诉讼而言,可以作为违法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如果违法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侵权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将要受到赔偿的业务行为。 这是行政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More
议会和内阁之间的制衡:
议会由**组成,内阁由议会组成,议会必须对议会负责。 组建政府的权利由个人、派别、政党或议会多数议员支持的政党共同获得。 一旦失去多数党,要么更换内阁,要么解散议会并举行新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