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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颁布实施。 《关于追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 本条例的出台主要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宣传、整改、应急预案、基层抓、排查处理,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第1条为了切实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地方人民**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发生有渎职、玩忽职守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井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渎职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特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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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档案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同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 这种犯罪很容易被生产中的不负责任行为所违反,例如在采矿生产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迫违法、危险作业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迫他人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危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致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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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不同。 生产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容易触犯此罪,如在矿山生产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八条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九条 强迫非法危险作业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迫他人进行违法、危险作业,有下列愚蠢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司昌档案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说到自己,我认为我是一个有责任心很强、勇于担当的人。 从我小时候起,父母就向我灌输了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要有道德,敢于担当,责任感是一个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品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