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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讯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法官网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征求全社会意见和修改建议》。
根据安排,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网络表达意见,对司法解释草案提出修改的具体建议。 为了便于提出建议,建议说明修改或评论的具体理由。
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到一个月,向赵探穗征求的意见还需要筛选、演示、修改,这需要时间,可能要到今年4月左右才能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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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套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你们两个人共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的延续是指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你说的两套房子是婚后合法获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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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结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赠与为赠与双方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是赠与一方的除外。
当然,它属于你和你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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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明确了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如果岳母的房子在离婚前已经拆迁,拆拆后的房屋经岳母同意登记在你和你丈夫的名下,则两套房子属于你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前房子没有被拆掉,房子的所有权与你和你的丈夫,或者你婆婆的所有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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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专业,婚姻法没有司法解释,现在征询意见,三者精神聚焦于保护个人财产,好像有规定一样,婚后父母为一方买的房子也成为个人财产,除非明确指定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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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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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而制定的。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一百零零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是指与配偶和异性在婚外持续稳定地同居,而不是以夫妻的名义。
第四条 当事人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七条 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重新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内容如下:
(一)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More
可以起诉第三人,就现行规定而言,“主张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而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举证责任由认为他或她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