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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导致资产减少、投入减少、负债增加和生产能力下降。 1.这将使正在进行的建设的开始和最终成本大不相同。
2.在建工程最终将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减少必然会缩水固定资产。 3.
减少负债或权益。 在建项目**的资金只不过是负债或投资。 4.
在建一般与企业产能的扩大直接相关,产能的扩大会带来收入的增加,反之亏损的增加会减少。 但也有盲目后悔的扩张打破企业资金链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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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供需关系严重失衡,建筑企业自我保护能力薄弱。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建筑业从业人员3669万人,比1991年有所增加。 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导致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前期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落入合同“陷阱”,难以结算工程货款。
2、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延误和质量隐患,造成合同纠纷,造成业主拖欠工程款。
3、建筑企业不敢用法律手段维权,担心诉讼得罪业主,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未来建筑市场工程业务的承接。
3.非法分包。 非法分包,一方面形成“层层分包,层层剥离”的现象,造成严重的偷工减料和重大质量事故。 另一方面,实际建筑商很难直接收回项目资金。
4.非法从属关系。 是指以所属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向所属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的行为。 所属企业的综合管理不规范,投机盛行,甚至在拿了项目钱之后,也给所属企业带来了一团糟。
所属企业根本没有建筑材料,无法与施工单位结算,导致工程付款纠纷。
5.非法分包。 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将项目的某一部分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分包商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非法分包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和数量纠纷,并引起工程货款结算纠纷。
6、因工程量纠纷而产生的纠纷。 建设工程数量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通过谈判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争议的原因往往是施工方对上述工程数量没有取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仅依靠自己的单方面施工记录要求结算, 雇主不同意,产生纠纷。
7、因违约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承包人逾期完工的情况,其实很多时候都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但缺乏证据收集、违约责任的解决,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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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结构是动态的和静态的。 在建筑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领导和管理是固定的,即永久的,而从事建筑活动的项目管理部门正在发生变化,即非常没有变化。
在项目结束时,项目管理部门被解散。 在新的项目日开始,新成立的项目管理部门成立并工作。 不排除项目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结构可以维持,但人员变动,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是频繁的。
这种变化表现在组织结构不同、规模不同、人员不同等各个方面。 建筑企业作为项目的建设者,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改变其组织管理组织,以适应地牢条件和规模的变化。 它的生命周期仅限于这个项目,当下一个项目开始时,组织已经开始了新的调整。
这些都决定了建筑企业流动、分散布局的特点。
2.建筑施工的流动性非常出色。 建筑企业覆盖面很广,如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房屋建筑等建筑企业,其工程分布在多天、广、长线、分支机构分布在省内外,甚至遍布世界各地。
同时,建筑的机动性也非常出色。 随着建筑物或结构位置的变化,施工组织完全转移生产现场; 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人员和各种机电设备随着工程两部分的差值,沿着施工对象的左右流动,不断转移作业现场。 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
施工条件通常很恶劣。 一般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较长,整个施工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采购和枯萎相应的建筑机械设备,需要配备施工人员。 建筑活动通常也露天进行,直接受到风、雨、雷、电等自然因素的影响; 施工活动分散在火范围内,难以控制; 在不同国家和地方建设,服务于不同行业,涉及复杂的行业要求、当地要求和法律法规; 经常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以上的施工或安装团队在同一现场一起工作,交叉工作,相互影响; 施工季节旺盛,连续高强度作业,休憩环境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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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名管理专家谭晓芳调研,竣工率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效结合了建筑企业的特点,符合收成比原则。
二是督促企业完善各项成本核算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是保证各项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 完成率法的缺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存在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这为管理者提供了盈利操作的空间。 其次,它导致资产或负债的不真实性。 第三,存在税收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材料受到控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需要遵守招标程序才能进行招标,如材料非常有限,公开招标的申请人数太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