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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以所在县级人民上一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育子女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男女子女人数分别计算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结婚登记; 逾期未补发的,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一半征收社会赡养费。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赡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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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抚养津贴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由两个以上子女负责抚养费用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无固定收入,子女抚养费津贴数额可参照上述比例,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3、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减少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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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会赡养费的征收依据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不同地区标准不一致。 社会赡养费是对不符合生育子女法定条件的公民征收的,社会赡养费是行政费,具有补偿和强制的特点。
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社会赡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征收社会赡养费。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二胎的夫妇或者非婚生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双方),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10倍征收;
(二)当事人违反规定生育第三子女或者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按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非婚生子女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一次性征收;
(四)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当事人,生育时未满28周岁或者生育第一胎间隔不足4年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分之一或者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征收。市统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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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会赡养费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征收的基本参考标准,征收金额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依法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确定。 社会生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7号《社会赡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民生育子女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赡养费。
社会赡养费征收标准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计算征收,征收金额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确定法律法规。社会生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计划生育收费清单、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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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符合生育条件,未取得出生证明的,按双方上一年总收入的30%征收;(2)非法生育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按与配偶以外的人重婚或生育金额的6至8倍征收; 每增加一名儿童,征费将依次增加三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倍数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 按当地人均收入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违法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未及时申报的,按总收入的三倍以上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村(居)委会的土地列入征地计划的,应当非法多生,按总收入的四倍以上六倍征收; 在非法生育前后隐瞒、转移财产的,按总收入的四倍以上六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押金,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造成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倍以上六倍征收;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其酌情决定征收倍数。
(三)非婚生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按子女数量非法多生子女标准征收。(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后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非法生育的,按非法生育多子女征收二倍的征收标准。 (五)非法出生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另一方信息的,另一方应当按照已知一方的人均收入先征收社会赡养费,由已知一方负责支付。
此后,经查明对方实际收入或者户籍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征税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实际收入或者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差额应征收。(六)在发现非法生育或者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死亡前,仅向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非法或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死亡,可免征税款。 在执行征收决定过程中死亡的,已收取的社会赡养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