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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执行法》实施之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有权执行行政强制,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抽象地扩大了这一范围,有两种情况: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
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强制执行货币支付义务。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并符合一定条件时,广大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行,如交通运输局拍卖扣押车辆缴纳罚款,国土局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等。
行政执法方式:
实现。 替代履行又称替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或者由可以替代的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素:
对方未在期限内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且该不履行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这种行政法义务是可以代表他人履行的义务。
代表对方履行的义务必须是能够达到与对方在代表相对人履行后亲自履行义务相同的目的的义务。
义务人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执法处罚。 执法处罚是一种间接的执法手段。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实施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执行处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是执行处罚。
直接胁迫。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通过替代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处罚等间接手段无法达到强制执行目的,或者在无法采用间接手段的情况下,执行主体可以依法直接强制执行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其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强制执行方式。
直接胁迫是一种强有力的胁迫形式,因此,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都有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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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的发生、控制危险性扩大,依法暂时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行政机关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和对进出境货物实施强制性技术控制措施。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应当适当。 使用非胁迫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成立和实施行政胁迫。
第六条 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抗辩的权利;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而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强制执行范围扩大而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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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也就是说,对于下列措施,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措施,但对于某类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a) 警告;b)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时扣留、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吊销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加收罚款或滞纳金;
2)转移存款和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置查封、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
4)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
5)替代性能;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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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行政强制执行法》实施之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才有权执行行政强制,但目前,《行政强制执行法》抽象地扩大了这一范围,有两种情况: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结构和设施。
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强制执行货币支付义务。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且饥饿运输符合一定条件时,广大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法,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缴纳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
法律上的广义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十五条:设立行政强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立的行政强制进行审查,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当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对已经设立的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及时评估,并向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报告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强制的设立和实施向行政强制的机关和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适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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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行政强制执行法》实施之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才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执行法》抽象地扩大了这一范围,有两种情况: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
2. 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强制执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激进政治强制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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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有权执行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缺席的,由其实施。 不得下放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由其他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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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般包括县级以上人民**,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税务部门。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各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条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事先履行义务。 提醒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支付金额和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