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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将要受到赔偿的业务行为。 这是行政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近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
1.必须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因局的判决违法而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 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就不能谈论赔偿。
通盖 3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事实结果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
4.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确实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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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是指中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非法侵害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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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采取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不接受行政拘留、临时扣押、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罚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五)拒绝接受征收或者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发现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发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消除、限制人民间竞争的;(九)发现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分摊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发现行政机关未依法缴纳丧亲抚恤金、最低生活津贴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非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用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发现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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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政违法行为,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国家赔偿。
负有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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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对被害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制度。
1)侵权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这是行政侵权赔偿的主要要素要求;
(二)危害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实施民事行为等其他性质的行为,不会产生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3)损害必须是由非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如果损害是由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则不会触发行政侵权的赔偿;
4)有害后果的发生。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权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这里的损害必须已经发生或者必须已经发生,仅指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
5)损害与非法权力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与非法权力行为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1.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补偿范围。
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殴打、辱骂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殴打、辱骂他人,致使公民人身伤害、死亡的;
4、非法使用**或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5.其他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一)非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征用、征用财物的;
4、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发生的损害;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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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所承担的责任。 一种国家责任。 特征: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人员;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造成行政侵权责任的;
(三)行政侵权行为赔偿责任承担义务的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的,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有赔偿责任;
4)行政侵权责任形式以金钱支付原则为基础,以形式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形式为辅助形式;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行政损失赔偿不同,产生行政侵权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侵权行为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先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1. 行政侵权责任是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使用过失作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构成要素。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对方造成损害,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然后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归属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属原则。
2.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它是指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犯纯权的责任,但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被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或目的造成的,则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辩护。
根据《基本法》,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作出决定的机构。 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定、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及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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