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于 社会 2024-02-05
6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乙炔钢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只要找到这些,1500多个储液罐距离生活区30米,1500个瓶子在25米以内)。

    1、乙炔钢瓶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过40°C。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改动。

    3、乙炔钢瓶在使用时必须配备专用减压器。 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易于使用,否则禁止使用,打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门的侧面后面,动作要轻柔。

    4、使用压力不超过气体流量,不宜超过仪表3小时瓶装。

    5.使用时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躺下使用,对于一直躺着的乙炔瓶,不允许直接打开使用,使用前必须牢固静止十五分钟,然后连接减压器使用, 否则很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宜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并应有遮阳措施,防止夏季日晒,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与垂直地面平行距离)。

    7、瓶阀结冰时,严禁用火烘烤,10度以下可用温水解冻。

    8、工作场所频繁移动时,应安装在专用小车上,避免乙炔钢瓶和氧气钢瓶一起使用。

    9、铜、银、汞及其制品严禁与乙炔接触,铜合金器具与乙炔接触的铜含量必须高于70%。

    10、严禁将瓶内气体用完,残压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值。

    乙炔瓶残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11、用汽车或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 严禁投掷、滑倒、滚动或触摸。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运输车辆,严禁使用电动触碰起重机和链绳进行吊装搬运。

    12、装运时,车头应朝向一侧时,将汽车的乙炔瓶固定好,装箱高度不宜超过箱体高度,直立卸料时箱体高度应不小于瓶体高度的三分之一。

    13、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暴晒,严禁将氯气瓶、氧气瓶、易燃物同车运输。

    14. 运输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5、乙炔瓶在使用场地或团队仓库的储存容量不得超过5瓶,并可在厂房附近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墙体应为无门窗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道通过。

    16、乙炔钢瓶贮存时应保持直立,并有防倾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室与明火、散火现场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通风不良、辐射不良的地方,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子上。

  2. 匿名用户2024-01-24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如下:

    1、气缸房应保持通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气瓶房内的气瓶内有满瓶、空瓶、使用中的气瓶,气瓶明显部位应挂有“满瓶”、“空瓶”、“使用中”的标志。

    3、所有气瓶应直立放置,并应有防倾倒装置,气瓶阀门应有“安全帽”保护。

    4、禁止敲击气瓶,移动时不得碰撞,气瓶严禁沾上油脂。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易燃可燃气体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防止夏季日晒; 瓶阀结冰时,不得用火烘烤。

    7、与气瓶母线连接的金属软管最小弯曲半径为50mm,不得弯曲、扭曲或打结。

    8、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出口是否清洁,不应有油渍等污染物; 打开气瓶时,用户应缓慢打开气瓶出口侧面的气阀,切勿突然打开气门,以免发生危险。

    9、气缸肩部应用手握住,瓶底应旋转,禁止拉动阀门; 不得由电磁起重机搬运。

    10、钢瓶内气体不能排出,钢瓶使用后应保持钢瓶内残余气体压力。

    11、严禁使用泄漏的气瓶; 严禁给气瓶充气。

    气瓶是指主体结构呈圆柱形,一般充气(可是压缩气体、液化气、溶解吸附气体等)的可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应用广泛,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生活领域,几乎都离不开气瓶。

    气瓶是一种承压设备,其中最为危险,其承载介质一般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由于其移动、反复充装、操作和使用人员不固定以及使用环境的变化,使用环境比其他压力容器更加复杂和恶劣。 气瓶一旦泄漏,往往会引起火灾或中毒,甚至造成灾难性事故,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人员和环境污染。

  3.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律分析:《气瓶安全监管规定》于2024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于8月25日修订,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定的决定》。《规定》分为总则、气瓶设计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查、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查、运输、贮存、销售使用、处罚,以及《补充规定》第八章五十七条,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管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管,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4. 匿名用户2024-01-22

    气瓶安全监管规定如下:

    1、对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国内外制造企业在从事制造活动前,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证,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以钢制印章(或其他固定形式)标明制造单御禅位的制造许可证号和企业代号和气瓶的厂号,并向用户签发蓝色肢体铭牌或其他可固定在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逐一出具批检验质量合格证。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根据被检查单镇惠辰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工具,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监督检查机构对出具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

    《气瓶安全监管条例》于2024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并于8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2024年。

  5.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律分析:为加强气瓶安全监管,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含有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包括灭火时只在压力下,在储存过程中不带压,储存时不带压,在灭火时使用压力时不带压的灭火气瓶)。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气瓶。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管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气瓶安全监督,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对气瓶进行安全监督。

  6. 匿名用户2024-01-20

    法律分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从事灌装活动;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定期检查的要求。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橡胶隐藏容器和气瓶灌装装置,在从事充装活动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灌装单元应符合下列条件:

    a)有适合填写和管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适合灌装和管理的灌装设备、检测方法、场地、车间、大厅、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灌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用气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梁销气瓶,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气瓶登记工作,并提出气瓶定期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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