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发布于 社会 2024-02-05
5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消防监护人职责:负责消防安全后在火灾现场实施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看守人必须掌握当前的工艺条件和生产工艺,熟悉火灾现场环境。

    2、消防卫士必须熟悉初期灭火方法,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3、接到消防罚单后,应逐一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核实具体起火地点,确认疑点后,在消防罚单上签字,准许发生火灾。

    4.监护人应为持票监护人。 火灾发生时,不要离开现场,随时注意现场,在发生危险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5、火灾结束或中断时,监护人应协助消防使用者清理火势,检查确认现场后方可离开。

  2. 匿名用户2024-01-24

    1、消防卫士必须掌握当前的工艺条件和生产工艺,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备,并验证具体的消防部位。 火灾发生时,消防监护人负责检查和确认现场。

    2、消防监护人必须熟悉最初的灭火方法,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火灾现场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后,对消防安全负责,方可离开。

    3、监护人应持票证监护,监护人应协助火灾人灭火,经确认无疑问后不得离开现场。

    4、在火灾结束或中断时,如遇危险,为防止事故发生,要随时关注现场情况,逐一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熟悉火灾现场环境。

    5.在火灾单上签字,允许火灾发生。

  3.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律分析:1火灾监控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热作业区在热作业前(后)远离易燃易爆状态或材料,从而防止火灾的发生。

    2.在整个高温作业过程中持续监测热作业点的点火源,防止发生可能引起火灾的火灾或火花。 3.

    消防监督员的职能是始终确保自身、热工和其他作业区域的安全。

    法律依据:《高温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第一条 高温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了解热点区岗位的生产流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态; 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救援器材。

    2、监护人应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消防设施到位,当执行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时不开展作业的建议。

    3、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并配备专项银行关闭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能够指挥和处理异常情况。

    5.监护人必须携带消防票。

  4. 匿名用户2024-01-22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了解热点区岗位的生产流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态; 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等救援器材。

    2、监护人应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执行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时不开展作业的建议;

    3、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能够指挥和处理异常情况。

    5.监护人必须携带消防票。

    谁是火灾的批准者?

    批准火灾的人由监护人签字。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内容和现场情况,以及接受过高温作业监督相关培训的人员和安全人员签字,并由境内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对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要求规定:

    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的安全消防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分公司的安全消防部门。 工业和民用燃气制氧设施、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应当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主体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垂直马铃薯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资保障力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防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产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5条. 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 其他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5.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律分析:1消防主管员应由火灾点所在单位指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知识。

    2.消防监督员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火灾和火花的飞溅,必要时可增加额外的消防监督员。

    3.消防主管负责对火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起火人员停止消防作业,并及时联系相关人员采取措施。

    4.消防监督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离职; 火灾期间不允许做其他工作。

    5.热火作业完成后,应配合相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余火种,离开现场前不应留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由同级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并得到消防、救援机构的协助; 矿山地下部分、核电站、海上油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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