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前义务与附属义务的区别

发布于 社会 2024-02-05
5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合同前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按照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合同的附属义务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和价格中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在我看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第一个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订立期间,直至合同订立。 支付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整个过程。 我还是同意王黎明的观点,即合同前义务只是支付义务的一部分,支付义务应包括合同前义务,只是为了过失责任而加以区分。

  2. 匿名用户2024-01-24

    合同义务是合同中规定的明确义务,您不可能签订此类条款,即人身保护条款。

    附属义务(履行合同的义务)包括:

    a、及时通知义务:是指在履行合同时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附带义务,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存在损害危险的义务。

    b. 协助义务: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c. 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指为完成合同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

    d.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扩大。

    e. 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时,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合同前义务: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联系时,基于诚信原则的各种解释。 通知。 注意。 保护和其他义务。

    合同后义务:指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为维持付款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后事宜,应当有一定的义务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行事或不行事。

  3.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律分析:1、义务的功能不同。 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是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除此功能外,履行合同中的附属义务还具有协助债权人支付利益的功能。

    二是违约后的责任类型不同。 因违反合同后义务而订立合同时的疏忽责任; 违反附带义务的责任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匿名用户2024-01-22

    合同前义务和附属义务的区别在于,合同前义务的范围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存在。 附属义务的范围在于合同订立之前、期间和之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穗.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约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的有关规定确定。

  5.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律分析:合同前义务和附属义务的规定是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以诚实守信为主,还有伴随义务是指没有法律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予以保密,未经相亲人许可,不得保留副本或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合同中,对于加工承包人来说,主要的付款义务是按照定制师的要求完成工作,付款义务是帮助定制师保守秘密,不得擅自保留副本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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