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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是律师资格考试的一道题,实在是有点难。 以下是个人数据,仅供参考。
1.胡的行为构成过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因很简单,向火车扔石头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主观上,造成王某死亡的应该是疏忽大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属于过失。 但是,胡是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过失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2.铁路当局当时主持双方刑事和解的行为是非法的。 刑事和解只能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启动,而不能在调查阶段启动。
3.不對。 在调查阶段,调查机构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
这只有在案情清楚的情况下才能说出来。 刑事调解程序是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中国规范。 法律没有赋予调查当局解决刑事案件的权力。
而且,刑事和解只能导致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不起诉或者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不包括侦查机关未立案的结果。
4.非法。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二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由此可见,胡与四位律师的会面是非法的。 同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侦查阶段指定辩护人是违法的。
5.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移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6.他们可能会被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视居住的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逮捕。 没有例外。
7.非法。 胡潜逃四年后,根据标题已经年满18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年满18周岁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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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未满十六周岁,除故意杀人、伤害、纵火等暴力犯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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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刑法是一部实体法,它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规范了对刑法所涵盖的罪行的调查和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如何开展揭露、证明和惩治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存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由受理单位制作《刑事立案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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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惩罚问题,是刑法的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犯罪的程序、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法律关系。
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性。 《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公民自由、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 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责任分配也发生了变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就是要在不断变化的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实现刑事诉讼法治。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完善人权保护的需要。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旨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共权力。
如果我们把刑事诉讼看作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链中,刑法的规定是大前提,刑事诉讼是探究次要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就是结论。 因此,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具有一般关系和个别关系的性质。
自诉案件是指当事人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形,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外,其他犯罪应当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无权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Mor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外,还应当给予经济损失赔偿。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More